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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命远离火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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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1-28
第11版(社会观察)
专栏:编辑视角

让生命远离火魔
●赵蓓蓓
水火无情的道理尽人皆知,漠视消防安全的行为却比比皆是,这是当今我们面临的社会问题之一。今天刊登的记者调查,再次形象地将这种现实呈现在我们面前。
生命是宝贵的,因为它只有一次;消防安全是人命关天的事,因为火患猛于虎。火魔降临之地,生命的脆弱性常令人唏嘘感叹。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代价相当惨重。据统计,1998年至2001年,有72起特大火灾发生在商场、饭店、歌舞厅、网吧等场所,造成564人死亡,1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2亿元。2000年“12·25”洛阳东都商厦的一场大火,吞噬了309条生命。多少家庭的生活轨道因这种突发灾难而改变,多少人的幸福顷刻间被葬送。然而,血的教训并未唤醒一些尚无切肤之痛者的防火意识。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在对金钱与财富的追逐中,生命的价值、生命的安全已被许多人抛在脑后。有数据表明,近四年,个体、私营企业以及租赁、承包作坊特大火灾呈多发趋势,其特大火灾起数和致亡人数已分别占总数的29.1%和62.4%。
据悉,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内的各类消防法律、行政法规30余部,国家强制性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30余本,应该说消防工作已有法可依。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或难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河北新华集贸中心小百货市场,被消防部门下了8次整改书却依然如故便是典型例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笔者以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缺少安全意识、缺少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责任感是重要原因。
在许多人的意识中,保障消防安全是消防部门的事,与己无关。这是一种认知错误。消防消防,要消灭、减少火灾,预防是首要的。而预防火灾绝不仅仅是消防人员的职责,也是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因为,在新材料、新工艺、新能源不断开发利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大增的今天,一个烟头、一次疏忽都可能引火烧身,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灭顶之灾。笔者感到,当今国人在追求生活质量、生命质量时存在一个明显误区:许多人对饮食营养、减肥、健身等保护身体健康的因素格外重视,却对可能给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伤害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之类的问题漠然处之,这显然是一种本末倒置。保全生命无疑是保持健康的前提。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几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消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中特别指出了目前公众消防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有些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违章作业。有的建筑工程不经消防审核就擅自开工,不经消防验收就擅自开业;更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不经注册登记就擅自经营,逃避防火责任。公众防火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进城务工人员,缺乏消防知识,麻痹大意,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用油,违反操作规程,因此而引起的火灾占80%以上。由此可见,培养、增强国人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已是当务之急,在火灾易发的冬季和新年、春节前夕强化这种意识,认真落实督察责任制尤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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