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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适应国家建设需要降低存放款利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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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0-04
第2版()
专栏:

人民银行适应国家建设需要降低存放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决定降低存放款利率。降低利率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厉行节约,积累资金,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根据规定,对国营工业放款利率是月息四厘八;对国营商业放款利率(包括粮食、对外贸易、地方贸易)由月息六厘九降为六厘,对供销合作社放款利率和国营商业放款利率同。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的结算贷款利率一律定为月息三厘,存款由月息二厘一降为一厘八。
在农业和手工业方面,规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放款利率由月息七厘五降为六厘;对农业生产互助组、个体农民的设备性放款及灾区放款利率仍为月息七厘五;对个体农民的农业生产及副业放款利率由月息一分降为九厘,贫农合作基金放款利率定为月息四厘。对小商贩和组织起来的小商放款利率定为月息九厘。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放款利率一律定为月息四厘八;对手工业供销生产社和供销生产小组放款利率定为月息六厘;对个体手工业放款利率由现行的月息九厘到一分三厘五,统一定为月息九厘。
在公私合营、私营企业方面,规定对公私合营工业放款利率一律改为月息六厘九;对公私合营商业放款利率一律定为月息八厘一;公私合营企业存款利率定为月息二厘四。对私营工业放款利率一律定为月息九厘九;对私营商业放款利率定为月息一分三厘五;私营企业活期存款利率(不分支票、存折)一律改为月息二厘四,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为四厘二。
为了督促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巩固经济核算制度,人民银行规定逾期放款在原放款利率基础上加百分之十计息。
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规定定期一年以上的存款月息为六厘六,六个月以上的存款月息为五厘一,三个月以上的存款月息为四厘二;活期存款(不分支票、存折)月息为二厘四。
人民银行又规定:以上规定调整的利率,除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存放款自一九五六年一月起执行外,其他都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对储蓄利率的调整,利率调整以前开出的存款凭证(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零存整取),不论原订存期多久,也不论到期日期是在调整以前还是以后,在原订存期内都照原利率计算,在到期以前储户不必到银行另换新凭证。结息期是在十月一日以后的活期储蓄,调整利率以前的照旧利率计算,调整以后的照新利率计算。对没有到期尚未收回的农业放款实行分段计息,十月一日以前一段按旧利率计息,十月一日以后按新利率计息。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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