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阅读
  • 0回复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实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04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实录
1988年《宪法修正案》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88年4月12日通过。
修改要点:1.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将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通过。修改要点:1.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2.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3.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4.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
修改要点:1.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6.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