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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机关依宪履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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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04
第10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行政机关依宪履职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反映,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行政。
一要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规定的,就坚决贯彻执行;宪法禁止的,就坚决反对。做到违反宪法的话不说,违反宪法的事不做,带头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
二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摆正自己与人民的关系,真正做到一切想着人民,一切为了人民,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认真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保护合法行为,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推进体制、制度创新,保证行政权力在公开、规范和受制约的轨道上运行,努力从源头上铲除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三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的政令和法制统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或者其他政策措施的备案监督,对违反上位法或者相互矛盾的,该撤销的撤销,该废止的废止。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性,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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