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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法公民法律界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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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04
第11版(宪法20周年特刊·辉煌成就)
专栏:

  国籍法公民法律界定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法学博士臧立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因此,一个人是否具有我国的公民资格直接决定了它能否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而判断一个人是否是我国公民的依据就是其是否具有我国国籍。从这个意义上说,国籍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我国国籍法规定了取得、丧失和恢复我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规定,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因出生取得和因申请取得。
关于出生取得,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关于申请取得,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本人必须自愿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同时,我国国籍法还规定了申请加入的条件,即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或有其它正当理由。
根据规定,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就成为中国公民,就当然充分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除非其相关权利已经被依法剥夺。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譬如犯罪分子,因为其判断标准是当事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第二,根据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之所以如此,是由于香港的特殊情况造成的。(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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