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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公布入世后我国关税税则税目调整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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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01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公布入世后我国关税税则税目调整办法
  本报北京2001年12月31日讯 记者杜海涛报道:海关总署今日宣布,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
  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将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正式履行关税减让义务和加入曼谷协定的有关协议,同时对暂定税率进行调整。
  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公告,2002年我国关税税则税目调整简要情况如下:(一)实行新的进口税则税率栏目。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个栏目。取消原基础税率栏目。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
  (二)调整进口税则税目税率。对2002年进口税则中的部分税目内容进行调整,并将总税目数增加到7316个,其中5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降税后,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下降到12%。
  (三)对52个税目按规定的税率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四)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五)对20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暂定最惠国税率,暂定最惠国税率的执行截止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
  (六)对36个税目的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七)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针对有关实施问题,公告说,暂定最惠国税率优先与最惠国税率实施;按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取低计征关税;按国家优惠政策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最惠国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海关实行新的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本报北京2001年12月31日讯记者杜海涛报道:为了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日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办法》分总则、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完税价格的审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几部分。海关将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依据本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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