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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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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10
第8版(教育·科技·文化·体育)
专栏:今日新语

  珍惜“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欣文
最近,云南某县“建仿古街毁掉真古街”事件再次被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其实,这件事应该不算“新闻”了——早在2000年9月,就有媒体详尽报道了该县强拆历史文物的事件。报道中说,当地群众愤慨地将“造了假古董,毁了真古迹”的人称为“败家鬼”。
  遗憾的是,群众的反对、专家的呼吁、上级主管部门的制止、新闻媒体的批评,都没有阻止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父母官们重“政绩”轻古迹的“败家”行为。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那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有99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与文物古迹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不少历史文化名城都出现了和该县一样违反《文物保护法》,毁坏文物古迹的现象。这些地方为什么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呢?
  除了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保护文物的意识还不强外,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法治环境。有关法律中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语焉不详,而且在惩治方面力度不大,面对不法者的胡作非为,文物执法部门则执法无据。其后果就是某些历史文化名城中的文化遗产遭到程度不等的破坏,而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明的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破坏后其损失永远无法弥补。
  让人欣慰的是,前不久修订通过的《文物保护法》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面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意味着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破除了历史文化名城的“终身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对以往那些随意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和历史风貌的愚蠢行为的惩罚有了制度层面上的保证。
  在科技、经济迅速发展和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文化遗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愿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备加珍惜文化遗产,不要再做“崽卖爷田不心疼”的蠢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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