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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海要以“区划”为科学依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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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10
第11版(海洋专页)
专栏:

管海要以“区划”为科学依据
卞耀武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于2002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海洋局发布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入科学管理的轨道。
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于199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1年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时,都郑重地明确了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多项条款分别规定,海洋功能区划是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选择入海排污口、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兴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科学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明确地将海洋功能区划确定为是由国家在海域管理方面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为根本目的,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为重点,科学确定海域功能,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海域的管理原则和确定海洋资源的开发方向,这是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了人民的意志。
通过海洋功能区划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从海洋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综合平衡有关部门、行业在开发利用海洋中的关系,协调解决不同部门、行业之间的用海矛盾,达到提高海域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产业协调发展的目的。通过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对海域环境特定条件进行详细分析,为避免和减轻各种海洋开发利用项目之间的有害影响提供依据。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按照功能区划的要求安排用海,发挥海域资源的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是各有关方面的共同责任,必须密切配合,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落实《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其依法确立的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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