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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更贴近百姓生活——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回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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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1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立法,更贴近百姓生活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回眸
朱延青
  1998年,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后,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4年共制定地方法规8件、审议1件、修订5件、废止7件。虽然单从数量上说不算太多,但立法工作更加贴近群众生活,地方法规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因而理清了一条清晰而富有特点的立法工作脉络。
  立法选项突出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1985年以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地方法规54件。从探索起步、规范提高到完善成熟,每一个阶段无不打上了时代的烙印。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亦具有这个时代的特征,即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立法,突出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根主线。
  冬季居民供热问题,一直是北方城市的难点和热点。政府为市民的冷暖操心,供热单位为取暖费收缴烦心,老百姓也时有抱怨。1998年,常委会制定了《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使群众在取暖方面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
针对当前劳动力相对过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明知合法权益被侵害,还得忍气吞声的问题,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常委会于2002年制定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对10余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制定了《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大连市献血条例》、《大连市消防若干规定》等条例,使困扰农民的假劣种子问题、事关群众献血用血切身利益问题、关系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的消防工作都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立法过程突出民主化
立法过程日益民主化,广泛听取民意,让群众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管理自己的事务,是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活动的又一特色。
1998年9月,《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出台了。这件法规草案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同?老百姓还有哪些意见和要求?针对这些问题,常委会在9月21日的《大连日报》上刊出了该条例草案全文,向全市广泛征求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到干部、教师、律师直至普通市民,纷纷写信、打电话,把自己对城市供热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坦陈直言。此间,常委会收到市民的电话和信件80余次(件),所提意见和建议200多条,使这件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真真切切地贴近了每一个人,更多地体现了民意和民权。此后,常委会先后将4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登报公布征求社会意见,使这种做法经常化、制度化。群众感慨地说:“过去我们只是学法守法,现在立法我们也能参与了。”
立法民主化不仅体现在群众的参与上,也体现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1998年,常委会在修改议事规则时,作出了“审议法规可以在本次会议付诸表决,也可根据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待以后的会议再行审议表决”的规定,以保证广泛听取意见,使地方法规制定得更加完备。
立法理念突出保障公民权利
过去,社会上流传这样一句顺口溜:“十个大盖帽,管着一个戴草帽的”,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在立法中曾一度侧重于强调公民的义务,一些法规立的法意图停留在思考怎样来管老百姓上。其实,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立法理念,需要从强化公民义务和政府权力,向强化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责转变,这无疑是新的形势下立法工作的走向。人们欣喜地看到,大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以来,“重在保障公民权利”的立法理念,清晰地体现在每一件地方法规的字里行间。
常委会在审议《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大连市献血条例》、《大连市消防若干规定》等法规的讨论中,十分注重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吸收了许多市民提出的意见。如《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有关“并保证在供热时间内用户居室温度不低于16℃”的表述,市民认为“在供热时间内”、“用户居室”概念含糊,常委会修改为“并保证在供热期内室内温度不低于16℃”。还有市民对第三十一条(八)项中有关“应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按标准热价计算退还用户热费”的表述提出异议,认为老百姓不易懂也不会计算。修改时有关部门采纳了这条意见,修改为“应退还用户热费”。这样一来群众的享有供热的时间和范围扩大了,权利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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