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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人”岂能不代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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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1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代言人”岂能不代言
许士光
据安徽《人民民主报》报道,铜陵市两位人大代表连续两年未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也未参加过代表活动,实际上没有执行其代表职务。为此,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依法终止了他们的市人大代表资格。这几年,中央和地方各级人大报刊披露了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因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人大会议而被终止代表资格的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许多下岗职工纷纷外出打工,还有一些人自谋职业另辟生路,这其中当然也有各级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另择职业,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每年的人大会议和代表活动是必须参加的,即使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也应依法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缺席。这是因为:一是各级人大的议事原则是集体行使职权,如果缺席的代表过多,势必影响有关决议决定特别是人事任免事项的审议通过。二是每位人大代表都代表着所在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民意,如果缺席了,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一府两院”的建议也就随之而“缺”,成了无人代言。三是人大代表都是选民或选举单位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的,其代表职务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先进性。如果人大代表对人大会议和代表活动想参加就参加,不想参加就不参加,就说明其不具备人大代表应有的素质。
人大代表无故不出席人大会议的问题,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人事代表部门、乡镇人大和各代表小组,要建立人大代表档案,经常与他们联络,并把人大工作安排和代表活动的计划及时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传递给他们,让他们了解和参加人大的各项工作或活动,做到“人离心不离,联系不中断”。选区和选举单位也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适时开展选民评议代表活动,通过评议让选民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促使他们增强代表意识,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人大会议和代表活动。《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有关于“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对那些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出席人大会议的代表,应及时作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并及时进行补选或另选,以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整体性,使人大的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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