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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司法保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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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13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体育)
专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司法保障
本报记者吴兢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本世纪头20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要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这一任务,需要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需要人民法院更加积极地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信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如是说。
  确立现代司法观念:公正、中立、平等、公开、统一、文明、高效……
  民商事审判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紧密相联,其审判效果直接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李国光说,这要求法官要确立以公正、中立、平等、公开、统一、文明、高效等为基本内涵的现代司法观念:
一要确立中立裁判的观念,保持审判活动中立、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给每一个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这是现代司法区别于传统司法的显著标志。
  二要树立司法公开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
  三要树立权利平等保护观念,在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上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这是我国司法遵循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集中体现。
  四要强化法制统一观念,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保障对国内的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各种利益主体适用统一的法律,予以平等保护。
  五要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转变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简洁、经济的现代民商事审判机制
  据统计,1998年至2002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708万余件,审结683万余件,结案标的数额达2.6万亿余元。这些案件,涉及购销合同、借款合同、企业破产、股票、票据、债券纠纷、农村承包纠纷等多种类型。可以说,人民法院所承担的民商事审判任务日益繁重。
  李国光说:“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司法保障,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要求,‘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立一种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资源配置合理的简洁、经济的现代民商事审判机制。”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已全面落实了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的新庭审方式,使庭审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当事人抗辩意识也显著增强;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推行独任法官和审判长选任制,全面实行合议庭负责制……这些改革,都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司法保障的一个重点,就是要通过民商事审判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李国光说:“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体制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将更显突出。而在证券市场,各类侵权纠纷的发生会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经济和政治稳定。法官要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及时妥善地审理好涉及企业和证券市场的纠纷案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那么,在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方面,法院当前应做好哪些工作?李国光强调有以下两个重点:
一要依法妥善审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案件,制裁假改制、真逃债和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顺利进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同时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要深化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司法参与,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制裁公司滥用其法人资格、坑害债权人、消费者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出资、滥设公司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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