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3阅读
  • 0回复

民商风险:执行难遭遇“顽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18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一些执行案件在法院依法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即使有资产也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
民商风险:执行难遭遇“顽症”
  林忠明卢莉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分析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有关专家认为,债务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找等一系列民商风险是造成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民商风险。民商风险,又称民商交易风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发生的不利后果,其本质是合同风险。产生民商交易风险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市场、政府、法制、信用、债权人自身等各种因素。
  为什么在面对民商风险时,法院的执行会如此之难?现在,就让笔者以福建省各级法院近几年的执行案件为例,剖析一下执行难中的不可忽视的民商风险:
  其一,自然灾害,市场变化。
  这几年,福建省大田县福源鳗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三明市中级法院和大田县法院立案执行借款纠纷系列案件达45件,总标的额达人民币3300多万元。由于突遇市场鳗价下跌,台风来袭,该公司没能做好应对政策,导致企业严重亏损。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的鳗鱼和鳗场变卖,并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最后执行得款仅为400多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的平均受偿率只有12%。
  其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
  这几年,福建省各级法院受理了大量民间高息借贷、非法集资的案件。泉州中院受理的张玲诈骗案就是其中一例。张玲以高息为诱饵,共向12个单位诈骗得款人民币1042万元、美元20万元,向227人诈骗人民币736万元、港币15万元、美元10余万元。经过公安机关大力追赃,法院强制执行,追回款项人民币近200万元,但各债权人仅按10%的比例受偿了债权。
  其三,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三角债关系。
  有这样一个执行案例: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与晋江一个企业签订了贷款460万元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以该企业的财产作抵押。由于该企业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判决该厂偿还贷款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晋江法院发现该企业已倒闭多年,同时,该企业涉诉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就有23件,执行标的额达数千万元。财产经查封、拍卖数次,从拍卖底价2000万元降到600万元,依然无人竞买。
  像上文这样,因市场变化、企业管理不善以及连环债等原因导致的执行不能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在少数。
  分析这些执行案件无法执行的原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主体无履行能力,表现为财产经拍卖无人竞买,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被执行主体缺失。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死亡、下落不明、被捕入狱,法人或其他组织倒闭、被吊销执照等。民商交易风险正是导致债权实现困难,判决不能执行的幕后“黑手”。以晋江市法院为例,在2000—2001年两年期间,晋江法院共有执行不能案件3146件,其中的94.14%属于合同纠纷,存在着民商交易风险。
  其实,民事裁判能否最终执行,决定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的困难是,一些执行案件在法院依法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即使有资产也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而人民法院依法对民商事纠纷进行判决、执行,不可能把民商事活动中本来存在的风险完全避免。那些出于高息诱惑、没弄清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就轻易出资,由此引起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理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然而,一些执行申请人却忽略了民商交易风险的存在,抱着法院裁判必须百分之百执行的主观认识,把执行难的原因单方面地归结于法院的执行不力,这种想法是片面的。
  做生意有盈有亏,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不是法律所能调整和决定的。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时候,理应充分考虑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市场民商交易风险,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律手段尽量予以避免。否则,即使有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同样也无法实现债权。这样的执行难,不应归咎于法律保护的不力。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