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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权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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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18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

  论宪法的权威
肖扬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是诸法之首,在百法之上,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2002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要求:“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新修改的党章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两大政治文件都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党领导和执政的基本依据。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这些都说明我们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至上权威,标志着我国将沿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继续阔步前进。
宪法的权威,就是党和人民的权威
宪法的至上权威,意味着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人民的权威。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宪法的至上权威,意味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
宪法的至上权威,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即“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的至上权威,还意味着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违反宪法是最大的违法,更要严格追究。
维护宪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
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法治国,宪法正是民主与法制的最完美的结合。没有宪法,固然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而有了宪法却没有权威,同样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
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前提。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宪法的意义就在于它是民主政治的确认和保障,保证民主政治的长期性、稳定性。因此,承认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承认宪法的权威。
宪法作为民主制度化的产物,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大成果。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味着社会主义民主将进一步扩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将进一步改善,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法治国将进一步加强。如果宪法没有树立应有的权威,将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难以实现。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宪法既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同时也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我们既要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又要始终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以为发扬民主、强调法制就不需要党的领导,这是错误的。”同样,以为强调党的领导就不需要法制,也是错误的,必须坚持二者的有机统一。
江泽民同志十分强调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1992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指出:“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002年,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当然,党既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又负有发展宪法和法律,使宪法和法律符合时代需要的重大责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而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提出立法建议”,把党的政策和主张依照法定的程序化为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融进宪法和法律之中。1982年宪法公布后,中共中央根据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三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这三次修改宪法,使宪法更加符合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时代特征,实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
(作者系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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