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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工作的一个探索——分解公共安全和个体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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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18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决策参谋

  ●社会治安工作的一个探索——
分解公共安全和个体安全
建平
  社会治安面临“两难”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引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因素很多,刑事犯罪案件的总数在短期内难以下降,社会治安工作任务艰巨。目前,社会治安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两难”的问题:
  从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来看,由于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经费不足的问题大量存在;如果增加警力,则又要增加政府编制和财政支出,提高行政成本。
  从社会各界的安全需求来看,一方面,社会各界的安全需求更为迫切、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保安服务尚未形成规范化产业,无法为社会各界提供多种形式、多领域、优质的安全服务。
  从社会资源的配置来看,一方面,治安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另一方面,社会上丰富的人力资源和闲置资金又无法吸纳到治安工作中来。
  在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年代,维护治安是政府的事,治安工作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都要由政府来投入。而目前这些“两难”的情况,迫使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治安如何维护的问题。
  有效集中有限警力
  社会治安是一个大的概念,社会治安可以分解为公共安全和个体安全。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共同享有的社会环境的安全,如城市安全、交通安全、社区安全等。个体安全指的是特定的个人或一部分人享有的环境安全,如企事业单位、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内的安全。
  公共安全和个体安全是有区别的。第一,公共安全是与全社会每个人息息相关,涉及众多人员、财产的安全;而个体安全涉及的是特定的个人或一部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二,公共安全应当由政府来维护,费用由政府支出。而个体安全如何维护,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费用也由其自行支出。
  同时,公共安全和个体安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公共安全不搞好,个体安全就无法保证;个体安全不搞好,也可能发生严重的治安问题,影响到公共安全。
  西方国家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对社会治安的概念也进行过多种形式的分解。许多国家把警务活动分成政府提供的公共警务和由非政府部门提供的私人警务。
  根据现阶段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历史经验,我们应当把公共安全与个体安全合理区分开,集中有限的警力管好公共安全;同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个体安全。
  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
  笔者以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治安工作要开辟一条新的道路:把公共安全和个体安全区分开来,把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社会管理职能同公共服务、社会救助职能区分开来,开放个体安全服务领域,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这就好比在城市交通领域中,政府一方面大力发展公共电汽车、地铁线路,另一方面批准成立众多的出租汽车公司,以便满足社会多层次的需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具有积极意义。发展保安服务业可以把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大量的闲置资金吸纳到社会治安工作中来。它既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维护公共安全的某些工作(非执法岗位),又可以为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优质的安全服务,满足社会各界的安全需求。
  目前,全国已建立保安公司1400多家,保安从业人员30多万人。我国保安服务业目前规模较小。在英美等国家,保安服务从业人员的数量一般是警察数量的3倍。同时,我国的保安服务业服务项目较少,而且缺乏竞争,缺少行业管理规范。保安员的录用、管理、奖惩、人身保险等缺乏统一的标准。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对保安服务业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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