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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首次发现大批“洋垃圾”至今,“洋垃圾”事件越来越频繁,案值也越来越大——“洋垃圾”岂能如此猖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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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01
第9版(假日生活)
专栏:消费视窗

  从1995年首次发现大批“洋垃圾”至今,“洋垃圾”事件越来越频繁,案值也越来越大——
“洋垃圾”岂能如此猖獗
  本报记者 赵永平
  2001年12月12日,广州市查获了一批重约30吨的走私“洋垃圾”;2001年12月18日,连云港海关查获28个集装箱的“洋垃圾”;2001年10月22日,天津海关查获口岸近年来最大的一起走私进口固体废物案,查扣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洋垃圾”838.8吨……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字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洋垃圾”已到了非治不可的时候了。
  “洋垃圾”成了“专业市场”
  虽然早在1985年,外经贸部等部门就发出了《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要求各地坚决取缔进口旧服装市场。但一些商家却置若罔闻,依然将“洋垃圾”明目张胆地摆上柜台,有的地方甚至发展成了“专业市场”。
  记者在河南省新乡市进行暗访,位于平原路的红福商场专卖“洋垃圾”七八年了,在远近小有名气。一走进商场,售货员就不停地上来招呼:“要不要?这是外国牌子货!款式好,价格又便宜。”记者翻看了几件衣服,发现有的上面有明显的磨损痕迹,有的还残留着污渍。然而一位正选购衣服的妇女告诉记者,外国衣服在做工上较精细,样式也很独特,而且20多元就能买件不错的衣服。消费者的盲目崇洋在一定程度上给“洋垃圾”提供了可乘之机。
  “进口的旧服装早禁止销售了,难道不怕有人来查吗?”记者试探着问一位摊主,摊主竟毫不掩饰地说,有时候工商也来,但“打点打点”就没事了。
  管理上力度不大,处罚力度太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非法市场的“繁荣”。虽然“洋垃圾”极有可能携带大量病菌进入市场,但一些地方对“洋垃圾”的危害认识不够,在管理上睁一眼闭一眼。
  外经贸部研究院副研究员许丹松认为,目前“洋垃圾”问题确实很严重。一方面,可能是一些企业在进口货物的时候监管不力,确实是上当受骗了;另外作为海关来说,由于工作量大,不可能对每一件货物都进行严查,因而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一些垃圾货物漏网。
  因小失大后患多
  许多“洋垃圾”都是夹杂在其它物品中混入海关的,没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洋垃圾”中有很多有毒化学物质,北京市卫生检疫所对一批进口旧衣服进行过检验,结果发现,所有样品有毒化学含量都严重超标。而商贩们进行的所谓的“消毒”,也大多是用洗涤剂洗一洗、用蒸汽熨斗烫一下就行了,其中的细菌、病毒等有害物很难根除。
  对外经贸大学贸易技术性措施研究中心理事长夏友富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发达国家环保法规比较严格,处理这些危险废物的费用很高,通常安全处理1吨有毒废物需2000多美元,而向境外倾倒1吨有毒废料只需花几十美元,所以,某些国家和企业不择手段地将垃圾转运到法规相对不严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国内不法分子趁机偷运“洋垃圾”进口,从中渔利。
  只要有利益驱动,就有人铤而走险,一些见利忘义的不法商贩满以为自己捡了便宜,却没考虑“洋垃圾”不仅给消费者权益带来威胁,也给国家的环境、经济都带来更大的危害。广东潮阳市西部的一个偏僻小镇贵屿镇,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改革开放后,全镇发展起来的300多家拆装企业,有3/4搞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有三四千农户的家庭作坊也从事此行业。由于“洋垃圾”的大肆涌入,使贵屿镇的拆装业急剧膨胀,拆装业不仅为造假者提供了“货源”,更为严重的是,少量的零配件被拆卖出,大批无法再生的废旧电器垃圾便积聚下来,焚烧垃圾、化学提取金属导致环境被污染,于是原本山清水秀的贵屿镇成了远近闻名的“垃圾镇”,一些耕地已不长庄稼,河水臭不可闻,农户生活、生产不得不从外地引水。
  从严惩治莫手软
  目前全球每年产生的危险有毒废物约有3.4亿多吨,大多产生于发达国家。我国进口“洋垃圾”增长速度很快,1990年进口量99万吨,进口额2.6亿美元,占当年进口总额的0.49%;到2000年增加到1750万吨,这无疑加剧了生态环境危机。
  事实上,早在1989年3月22日,联合国就在瑞士通过了《巴塞尔公约》,限制垃圾的转移。我国政府对危险废弃物的越境转移一贯持坚决的反对态度,1990年3月22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巴塞尔公约》,然而,十年后的今天,“洋垃圾”问题依然令人头痛。
  夏友富认为,解决“洋垃圾”问题,首先是政府要加强管理,下决心把那些有较大危险、而且利用价值也不大的商品禁止掉,比如废塑料和废纸。另外,加强对“洋垃圾”进口源头的管理,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可以利用WTO有关条款,将“洋垃圾”进口商品列入国家法定检验对象,进行装运前检验。治理“洋垃圾”是一个系统工程,进口、使用、生产、销售各个环节都必须从严整治。对于那些故意进口洋垃圾、为害国家和人民的不法商人,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坚决打击、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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