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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四)草案提请审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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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24
第4版(要闻)
专栏:

  刑法修正案(四)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讯记者石国胜报道: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作了刑法修正案(四)(草案)的说明。
胡康生说,有些部门提出,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一旦使用,必然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如果等到使用后,危害结果发生了才追究刑事责任,为时已晚。因此,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胡康生还就其它修改意见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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