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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反学术腐败的主要做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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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24
第10版(人文社科)
专栏:

  外国反学术腐败的主要做法
  学术腐败在许多国家存在,各国为防止学术腐败采取的措施也多种多样,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对不诚实的学术行为坚决严惩。为加强对研究领域中各种不道德、不诚实的行为的检查监督,1992年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成立了“研究诚实办公室”(ORI),专门调查和处理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实行为,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罚决定。他们认为,科学研究必须诚实,不诚实行为在科学研究中是绝对不可原谅的道德败坏行为。对待不诚实的研究行为的检查监督,除了要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外,更要有舆论监督和有关机构的认真严肃的处理。
  德国:处理学术腐败主要依靠法治。德国没有统一的中央机构对学位及各种学术头衔进行管理,而是直接由各联邦(州)的法律部门负责。这方面的造假行为不仅会受到各学术部门的纪律处分,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处理“科研中的错误行为”,相关的司法条文不仅涉及到民法,情节严重的还要动用刑法。德国法律界及科研界的普遍看法是,学术腐败不仅属于道德范畴,而且由于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可能与许多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因而必须以法律手段严加惩处。即使在许多国家只被认为是道德水平低下的一稿多投现象,他们也认为是学术造假。德国人认为,真正尊重科学家的付出,维护科学家的权益,法律是最好的武器。
  英国:学术监督主要依靠学者自律。英国目前并没有像美国“研究诚实办公室”(ORI)那样专门负责处理不正当学术行为的全国性官方机构。通常资助科研的基金会和各研究机构会制定内部准则,自行调查不正当学术行为并作内部处理。此外,学术杂志也会参与对过错方处罚。学术造假者被揭露后,不仅会在同行间声誉大跌,其科研资金来源更会成为严重问题,有可能其学术生涯就此完结。尽管有学者认为,非官方组织的学术监督能力毕竟有限,英国也应像美国那样,成立一个全国性的官方机构来处理不正当学术行为,但迄今英国政府并没有对这一呼吁作出积极响应。(社科院科研局周大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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