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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告,将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办理郑百文股份过户手续,郑百文重组出现转机——百文重组贵在创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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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05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前不久,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告,将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办理郑百文股份过户手续,郑百文重组出现转机——
百文重组贵在创新
诤 言
  一波三折的PT郑百文重组,在离最后期限仅有20多天的时候,终于峰回路转。
  去年12月3日,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公告称,将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按照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把郑百文相关股东持有股份的50%过户到山东三联集团公司名下。
  此前的11月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百文及其董事会股份转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8位原告胜诉,这意味着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涉及重组的诸如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债务抵消、股权转让与股权质押等内容,以及其中招致诸多非议的“默示原则”,通过了法律确认。困扰郑百文重组数月之久的股份过户问题,即将得以解决。
  由于欺诈上市、弄虚作假,郑百文遭到了投资者和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更由于选择了重组而非破产,为此设计了一个以参与人之间和解为实质,每个参与者都有所得失,并触及许多法律、规则“盲区”的方案,其资产、债务重组一开始就陷入了“理想”与“现实”、“道德判断”与“利益选择”的两难之中。
  面对法律、规则上的种种障碍,面对投资者、专家和媒体的种种质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重组各方坚持创新:从发出“将查处与重组分开”的呼吁,到方案中“债权人利益至上”原则的体现,到对资产、债务重组中持异议股东引入的“公平价金”解决方式,到方案表决时引入国外“默示原则”的尝试,再到请独立法律专家就方案的法律依据出具独立意见……郑百文重组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一丝丝新鲜的空气。
  尤其是在涉及股权变动的资产、债务重组中,遇到体制或法律障碍,需要权威机构进行确认时,选择法律而不是政府,更是郑百文案例给整个证券市场的贡献。
  “入世”后,中国将逐步走向健全的法制社会。目前我们刚刚建立起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框架,离完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应对“入世”挑战,我国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的任务十分艰巨,这些都离不开企业的重组。而目前企业重组中的法律盲点还很多,是借鉴国外既有模式,大胆创新;还是因循守旧,不敢越雷池一步?显然,我们推崇前者。因为,创新不但有利于开拓思路,往往还能在激烈争论中产生较为完备的方案。
  当然,我们肯定郑百文重组中的创新精神,并非肯定其在上市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也不等于倡导所有亏损上市公司都“依葫芦画瓢”,百文重组中的“默示原则”,就缺乏普示性。另外,百文能否真正重组成功,能否重树形象,还需扎扎实实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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