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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接受人大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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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25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认真接受人大监督
王少南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采取多种形式,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快法院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首先要主动接受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主动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其次要自觉接受人大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要求人民法院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问题的,均要在要求期限内或者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和期限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为执法检查组开展调查或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积极配合、协助进行调查或检查工作。
凡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已审结的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法定监督程序要求审查的,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确属错判的案件,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向人大书面报告结果和理由。
在开庭审理重大案件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提供方便。庭审或者宣判结束后认真听取参加旁听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审理程序、审判方式改革、社会效果等方面的意见。此外,还要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
以人大监督来促进法院现代化建设,还要积极接受人大对法院人员的监督。认真做好提交人大任命干部工作。对提交人大任命的干部,认真做好述职报告的同时,提前将有关干部的简历和工作情况递交人大,便于他们全面了解干部的工作情况和使用情况。积极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法院干部的评议。同时,可以建立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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