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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适用范围扩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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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25
第4版(要闻)
专栏:在全国人在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渎职罪主体适用范围扩大
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石国胜报道: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昨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的。
胡康生说,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是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新情况: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而这些权力过去法律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四是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上述这些人员虽然在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实际是在国家机关中工作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一些部门认为,这些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也应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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