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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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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25
第4版(要闻)
专栏:在全国人在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石国胜报道: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除外)、司法行政机关不从事具体鉴定活动,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在昨天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侯宗宾指出,关于司法鉴定机构,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都应当是独立于审判和检察机构之外,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各鉴定机构之间互不隶属,没有高低之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为了便于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工作是必要的,但不能从事具体的司法鉴定业务,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也不应设立鉴定机构。
关于鉴定人负责制度,侯宗宾指出,鉴定行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实施鉴定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为此,草案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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