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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被认定执行回转难——对诸暨市人民法院“五泄度假村”错案纠正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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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26
第11版(记者来信)
专栏:记者调查

  错案被认定执行回转难
  ——对诸暨市人民法院“五泄度假村”错案纠正的调查
  本报记者李同欣
  编者的话:在编辑本年度最后一块读者来信版的时候,外面已是一片银装素裹的世界。白雪皑皑,冰清玉洁。
  作为党报舆论监督的重要阵地——读者来信版的编辑,我们希望我们的工作也能为这个世界的公正、安宁、洁净尽一份责,出一份力。那常常看似冰冷的版面语言的背后,奉献的其实是我们和广大读者赤诚的心。以对社会存在的不良、不公现象的批评表达对公正、美好社会的追求是读者来信版的主旨和特点。我们希望2002年度的最后一块版仍未改我们的初衷与特色。
  衷心感谢广大读者对我们舆论监督工作的支持,咱们来年再见。在此预祝大家新年快乐!
  去年的这个时候,本报发表了记者调查《程序违法法院知错不改行政介入政府势成骑虎》,披露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五泄度假村一案中,违反法律程序,把恒发公司的五泄度假村房地产错误执行给申越公司和诸暨市财务开发公司抵偿债务,诸暨市政府介入此案,又强行将五泄度假村转让给经发公司,致使五泄度假村的恒发公司股东周德忠等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虽然诸暨市人民法院再审作出裁定,认定了该案审理中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并撤销了先前的错误裁定,但违法办案造成的后果实际上仍然没有得到纠正,周德忠依法对被错误执行了的五泄度假村执行回转的申请竟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根据读者的反映,最近记者再次来到诸暨了解相关情况。
  诸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理这起案件,法院的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错,他们现在正在改正,但改正并不是将五泄度假村执行回转给周德忠,而是重新确定执行数额多退少补,在经济上给他适当补偿。
  为什么不能执行回转,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因有二,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回转有原物回转原物,无原物(已灭失)折价赔偿。五泄度假村原来的物品已经灭失,所以不能执行回转。二是经发公司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不属于被申请执行回转人,要保护它的利益。
  就此,记者请教了有关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五泄度假村是房地产,怎么会灭失呢?地在,房子也在,只是房子由原来的三层变成了五层。房地产并没有灭失,也不可能灭失,只是形状改变了,实际上还是存在的。显然诸暨市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经发公司是否是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从申请执行人处通过合法交易、无恶意取得执行财产的案外人。为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不把善意第三人作为执行回转的对象。但经发公司取得五泄度假村所有权并不是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完全是行政干预的结果。1998年1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169号裁定时,恒发公司对五泄度假村的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法院将五泄度假村错误执行给申越公司和财务开发公司,该两公司也没有办理法定产权登记手续取得度假村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公司将度假村转让给经发公司是无权转让,自始无效。之所以能转让成功,完全是因为诸暨市政府有关领导直接干预度假村的转让,违反法定程序给经发公司办理了度假村土地使用权证,而且在转让时没有经过合法的资产评估程序,将五泄度假村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仅以390万元转让,而经浙江省检察司法会计中心认定,度假村价值应在620多万元。所以,经发公司取得五泄度假村既因违法而无效,又因官商勾结、不公道而非善意。
  既然五泄度假村原物没有灭失,既然经发公司不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诸暨市人民法院不执行回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就不存在,那么,纠正错案唯一、合理的解决办法就只能是将五泄度假村执行回转给恒发公司的股东周德忠等人。
  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回转为什么会这样难?据周德忠等人讲,诸暨市人民法院有关法官曾公开和他说,这个案子一些市领导涉及得很深,要想返还五泄度假村是不可能的。如果他和法院配合得好,多算点钱;如果配合得不好,什么都没有。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周德忠对五泄度假村执行回转的申请,原因是法院已经确定了执行回转的内容,周德忠再申请就是“一案两立”。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这两种执行回转内容孰是孰非。法院按错误的思路确定执行回转内容,并以此驳回了周德忠等人的合法申请,不是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面对五泄度假村案的再审纠错,诸暨市人民法院有关人员是这样“反思”的:麻烦是自己找的,要是原169号裁定不撤销(承认错案),什么麻烦、问题都没有了。
  执法公正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诸暨市人民法院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既没有在程序上也没有在实体上公正执法,把法律的权威性置于行政权力的干预之下,又知错不改,显然违反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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