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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质亟待提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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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12-28
第6版(学术动态)
专栏:观点

  法官素质亟待提高
  赵小锁
  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官的使命。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标准就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官的法律素质可用两方面的标准来衡量:一个是学历,另一个是审判技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律的巧妙运用)。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学历不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偏低;二是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部分法官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
  提高法官素质,应该从三个方面努力:第一,提高法官的学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学历要求是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我国也应逐步达到这一标准。一方面,在选拔法官时严把学历关;另一方面,对学历未达到本科的现任法官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限期让他们提高学历。这将对保证各类案件的审判质量起到积极作用。第二,改变初任法官的选拔途径,从具有多年律师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中选拔初任法官。我国目前初任法官的选拔途径较多,导致被选拔到法官队伍中的一些初任法官,由于没有丰富的司法经验而不能较快适应法官工作,不能高质量地履行法官职责。而律师职业是一个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他们常年与当事人和法院打交道,对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如程序上如何处理、实体上如何认定等)非常熟悉,对法官应当具备的审判技能有着相当程度的了解。因此,应该把从优秀律师中选拔初任法官,作为选拔初任法官的主要途径。第三,加强对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我国目前把法官培训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培训上,而没有把审判技能的培训放在重要位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培训内容是多方面的,但重点是审判技能的培训。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加强法官审判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官巧妙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他们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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