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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有权罢免村委会成员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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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03
第5版(各地传真)
专栏:记者来信

  集体资产流失严重的赵兰庄村委会十二年的财务账目突然丢失,村民们愤怒了,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然而上级有关部门却认为村民的罢免理由不成立———
村民有权罢免村委会成员吗?
本报记者 武卫政
  1月上旬,河北省晋州市赵兰庄部分村民向记者反映了他们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遭到上级政府拒绝,不得不四处申诉的情况。
  赵兰庄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理由是:村委会选举走过场,村务多年不公开,村里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资产流失。村民列举了几件事:
  1996年,村委会擅自将价值13万
  余元的村医疗站以1.7万元的低价卖给了村干部的亲友。1997年,村委会将两年前为方便群众生产而安装的两个水罐送给村干部使用,村民不得不花钱买水。1999年,村集体梨园承包,村委会先是收取了1年的承包费,接着又以无偿延长承包合同2年为条件,提前收取了承包人3年的承包费,给村集体造成4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收取的承包费却不知去向。1999年至2000年,村委会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发放宅基地,每处收取1500至3000元,收入没有公开……引发罢免一事的导火索是账目丢失风波。2000年12月,晋州市纪检委等部门联合成立专案组,对赵兰庄的财务问题进行调查,并调去了村里12年的财务账目。2001年春节前夕,市纪检委认为赵兰庄村财务账目放在纪委不安全,就让村干部拿回去了,但春节刚过,赵兰庄的村干部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村委会被盗,村里  12年账目全部丢失。账目丢失激起民愤,2001年4月13日,赵兰庄村有选举权的2386名村民(占全村选民总数的65%以上)联名向桃园镇周头管理区提出申请,要求召开村民大会,罢免村委会成员。4月21日,管理区答复村民,已经组织调查组调查了村民反映的问题,结论是罢免理由不成立。2001年9月,晋州市纪委派出的专案组再次调查后认为,赵兰庄村账目存在3个问题:一是挥霍浪费,2000年一年请客送礼花了3万多元;二是白条入账,2000年有4万多元白条;三是账目被盗,又未及时向村民和党员汇报村务情况。但花掉的钱没有进入个人腰包,不能算贪污,只是违反了财经纪律,最后给予村支书以撤职和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对这一结果,村民们感到很不满意,他们仍然强烈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
  村民有权罢免村委会成员吗?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肖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村民的罢免权:“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赵兰庄村2386名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占全村选民总数的65%以上,完全符合这一基本条件。问题的关键在于:赵兰庄村民的罢免理由能否成立?周头管理区对“罢免理由不成立”是这样解释的:区里组织的调查组对赵兰庄部分村民和2000年村委会选举情况进行过调查,并查阅了晋州市纪检委的调查结论,认为村里账目丢失问题没有破案不能定性,另有几条罢免理由不是本届村委所为,因此罢免理由不成立。赵兰庄村民则反驳说,《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有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权,12年的账目都丢失了,村委会成员难道不是严重失职吗?赵兰庄村委会自1988年上任以后,几次操纵换届选举,不开村民会议,不公开投票,成员没有大的变动,工作实际上是连续的,怎么能说那些问题不是本届村委会造成的?村民递交的罢免申请书,村里2386名有选举权的人都签名摁了手印,难道它就没有一点说服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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