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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法规助舆论监督——安徽实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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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04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一周视线

  本期关注: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
  2000年5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致函本报驻安徽记者站及其他中央新闻单位驻皖机构,宣布即日起启动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使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一经曝光都有追查结果。至今已近两年,这个制度执行情况如何?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专题采访——
  以行政法规助舆论监督
—安徽实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纪实
本报记者 王启明
  新闻曝光一查到底
  安徽省政府宣布实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后不久,安徽日报以《是规范管理,还是地方保护?》为题,批评青阳县政府出台一份文件,一时引起轩然大波。
  青阳县有丰富的方解石矿产资源。县里鼓励集体、个人在办理合法手续后投资开采,方解石矿产企业陆续发展到40多家。2000年,方解石成为出口日本、韩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俏销产品。在利益驱动下,县政府于2000年4月下发《青阳县方解石矿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对方解石矿实行“统一规划开采,统一火工材料供应,统一运输票证,统一销售管理,统一税费征收”的“五统一”政策。县里还组建了方解石矿业集团,实行统一对外销售。一时间,20多家矿山被迫停产,与省五矿进出口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也无法兑现,矿主和外贸部门意见强烈。
  此事在报纸上被曝光后,青阳县政府感到委屈。他们说这是为了“整顿矿业秩序,确保采矿安全,防止税费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合理有效地开发矿山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省法制办根据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进行了追查,认为青阳县政府的文件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试图搞垄断经营。他们随即发出《督查通知书》,要求池州市法制局立即查办。2000年7月,青阳县政府撤销了原来的文件,并经省政府审查后重新发文,既整顿了矿山秩序,又保护了矿山经营者和矿山、外贸部门的利益。这次追查对省内各级政府机关产生震动,使他们意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至今全省法制系统共查处各类新闻曝光案件768起。舆论监督作用落到了实处,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也得到加强。追查制度的建立,使舆论监督有了后续手段,政府自身的行政执法监督增添了许多信息源,二者之间如同架设起一座相互沟通、互为补充的桥梁。
  “追查制度”应运而生
  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常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一些行政机关认为,新闻媒体对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等违法行政行为公开曝光,是“揭短”。于是,一些行政机关对批评报道或打压、限制,或不闻不问,甚至官官相护、掩盖真相。
  安徽省政府负责人觉察到舆论监督和政府系统法制监督的一致性。省政府于1997年提请省人大审议通过了《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应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对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2000年1月,省政府颁布《安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即使“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制机构也应当组织督查。《督查办法》是全国第一个对新闻曝光案件追查作出具体规定的法规。2000年3月,作为新闻曝光案件追查主体之一的安徽省法制办,专门下发《关于做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工作的通知》。至此,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在安徽正式确立。
2000年11月14日,本报华东版刊出《“紧急通知”竟收“人普费”》的批评稿件,披露安徽省六安市东市街道办事处借人口普查之机,收取人口普查费的错误做法。省政府法制办立即要求六安市法制局进行查办。六安市法制局迅速行动,责成乱收费单位撤销有关收费文件,退回已收款项,作出深刻检查。不到10天,省法制办向本报华东版反馈结果,同时向社会公布了处理情况。
督促整改依法进行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工作现在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政府法制部门主要是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纪检监察主要追究违法违纪的责任。追查中涉及滥用职权、拒绝履行法律职责等等,就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通过制发《督查通知书》的形式督促整改或进行处理。
去年10月,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制定了《阜阳市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办法》。《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密切配合新闻单位的调查采访,不得拒绝、抵制、隐瞒。《办法》规定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案情重大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新闻曝光案件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挠、妨碍追查,更不得对新闻单位和记者、反映情况的人和督查人员打击报复。
在实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中,省政府法制办也遇到一些难题。法制办负责人多次谈到新闻监督的法律责任问题。新闻曝光愈多,引发的侵权诉讼也随之增多。国家行政机关享有不享有民法中的名誉权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这就牵涉到行政机关能否对媒体提起侵犯名誉权的诉讼;新闻曝光失实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缺乏明确的界定。他相信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这些问题都将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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