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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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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04
第11版(农村经济)
专栏:学者论坛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国务院研究室农村司司长 李炳坤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多种形式,但建立农民合作组织,是更能体现农民自身主导作用和创造性的一种组织化形式。
  在发达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而且在这个基础上普遍建立了全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有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发展成为世界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就是农民在该组织中起着主导和支配的作用,合作经济组织采用平等协商和一人一票表决的方式决定重大问题,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决策均根据大多数成员的意志而作出。在这种运行机制下,全体成员的根本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和保障。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是相当滞缓的。目前我国通常以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来代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是现有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除了对集体土地行使所有权和发包权以及管理权外,多数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带领农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方面所能提供的有效引导和服务还比较少,在这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能够自主决策的重大事务也比较少。当然,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相当大,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等经济发达的农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相对快些,已经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正是这些发展较快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显示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未来和希望。
  建立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从微观角度来看,将分散经营的农户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组成一个个分布在农村基层的经济联合体,由农民自身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二是从宏观角度来看,将已经建立的单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联结起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成跨越行政区域的甚至全国性的合作经济组织系统,同样由农民在其中发挥主导和支配作用。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类别来看,可以分为综合性的和专业性的,两种类别的合作经济组织各有其优势和缺陷。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门类齐全,但是比较庞杂。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局限性较大,但是比较灵活。相比之下,在目前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相当低的现实情况下,兴办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较快发展,也比较容易形成跨区域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系统。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专业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与某个企业或某些企业进行供销联合,成为龙头企业的原料生产基地。可以考虑将原料生产基地办成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联合体,通过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增强自身的谈判地位,在与龙头企业打交道时能够更好地维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第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开展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上,自己创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使之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联成一体,形成相对独立的产业体系和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龙头企业,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用部分产品与龙头企业联合,以其余产品组成相对独立的一体化产业体系,更加灵活、更加充分地利用自身和龙头企业的各自优势。
  总而言之,主动权掌握在合作经济组织自己手中,完全可以依据主客观条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发展模式。毫无疑问,这种组织化形式能够更好地体现农民自身的主导作用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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