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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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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04
第10版(财经广场)
专栏:财经论坛

  谁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
  韩志国
  1月23日,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在我国首次推出了对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在今后的一年里,深万科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因自身失误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在500万元之内的将由上述两家保险公司来买单。联系到我国相关董事责任的规则中允许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险的规定,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讨论一下有关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买单的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已经相继启动了行政问责机制、法律追究机制和民事赔偿机制。这些机制理应体现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准则,并且要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正常决策和经营行为提供必要的市场保障和利益保障,如果不是由董事或高级职员个人而是由上市公司或由他人来买单,那就与建立上述三种机制甚至与设立董事责任险的宗旨南辕北辙了。
  首先,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就是由股东为董事责任买单,这实际上是转了一圈以后,又把风险转嫁给了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它意味着董事在决策时客观上享有免责特权。在这种情况下,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不但要承受因公司董事会决策失误而引致的价格风险,而且还要为这种决策失误额外支付赔偿,如果这种赔偿对象是市场的投资者,那就等于说是投资者自己拿钱来为决策者的决策失误来进行赔偿。
  其次,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违背市场经济中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也不利于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市场化进程。如果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那就意味着公司的决策者在经济上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说是权利大而义务小,这种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不对称的逻辑结果,就必然是资本市场和股份公司本身所应有的财产制衡与利益制衡的双重弱化。
  第三,由上市公司来为董事责任险买单,还会反过来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家市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启动行政问责机制、法律追究机制和民事赔偿机制的目的,不仅是要明确和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与高级职员的相关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对企业和企业家的统一的社会评价机制与优胜劣汰机制,并为进一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创造条件。如果不让市场和上市公司中的恣意妄为者倾家荡产,他们就不会像用自己的钱那样去用投资者的钱;如果在上市公司中不能建立起有效的“劣汰”机制,那就不能有效地建立起对决策者和经营者的“崇优”机制。
  应当看到,缺乏有效的财产制衡与利益制衡,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中的突出弊端。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与完善的过程中,必须紧紧把握这样一条主线:对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来说,强化董事与高级职员的财产责任与利益制约,实际上是要解决我国资本市场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即完成资本的人格化与人格的资本化这样二位一体的任务,进而使逐利成为市场灵魂,使竞争成为主导机制,使要素成为整合对象,使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和作用逐步地发挥出来和释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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