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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二○一条款的启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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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05
第7版(国际·体育)
专栏:入世经验谈

  美国实施二○一条款的启示
本报驻联合国记者 丁刚
  美国是世界贸易大国,也是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发生贸易摩擦较多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和国内市场,美国不时动用201条款对对方进行制裁。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则运用世贸规则进行反击。在双方的贸易战中,他们的做法与取胜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在世贸大门之外,中国往往是只能守、不能攻,进了大门,就可以变守为攻,利用世贸这个‘平台’出击,灵活运用世贸法规,保护自己的利益。”美国GT律师事务所的张晋蜀律师对记者说。他说,多年来,西方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进口冲击,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保护措施,比如美国的201保障条款等。有些法规并不完全与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一致,在运行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情况。许多国家在与美国打交道的过程中,学会了如何运用世贸规则来保护自己。他们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谈起201条款,许多专家都提到目前正等待布什总统“裁决”的钢铁案。去年年底,就在全球钢铁厂商就减产达成一致的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认,进口钢产品对美国钢铁业已造成“严重损害”,建议按照201条款,采取提高关税等项措施,保护美国企业。按照规定,布什总统将在2月中旬做出决定。
  专家分析认为,造成美国钢铁业不景气并非只是进口产品价格的冲击,美国内需求下降、改革不力和技术革新缓慢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但美国钢铁业却把矛头首先对准了外国产品。近年来,他们不断加大游说力度,在国会获得了较为广泛的支持。前年大选前,布什和切尼就向钢铁业做出许诺,如果他们执政,将会采取比克林顿政府更严厉的措施来保护美国钢铁工业。去年6月,布什根据钢铁业的请求,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201条款,对进口钢产品展开调查。在同年10月公布的调查结果中,共有16项进口钢产品被确定为对美国企业造成“严重损害”。
  201条款出自美国1974年的贸易法案,是美国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免除条款”,又称“逃避条款”制定的一项国内法规。它和反倾销措施有相同之处,都是美国为保护国内工业而采取的措施。一旦美国企业、某一行业工会或协会认为,由于进口新产品冲击,造成该行业破产增多、失业率大幅升高,就可以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展开调查。美国总统、贸易代表办公室和国会相关委员会也可以根据美企业的请求,要求展开此项调查。如果调查确认“严重损害”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会提出建议,要求对进口产品采取配额、提高关税等措施,以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是否执行这些措施的决定权掌握在美国总统手中。美国总统须在60天内做出最后决定。
  但是,201条款又不同于一般的反倾销法规,它具有任意性。所谓的调查也不需要证明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是否符合相关贸易法规,也不按各国进口数量的不同加以区别,只要认定美国企业受到的“严重损害”是因为某种进口产品直接造成,就可以确定实施“惩罚”措施。
  201条款并非没有受到过挑战。许多国家在与美国打交道的过程中,学会了运用世贸法规寻找反击201条款。美国贸易问题专家马斯特尔也认为,美国201条款与世贸组织的“免除条款”最大的差异在于对“严重损害”的认定。这是许多国家在受到美201条款打击后,向世贸组织申诉成功的重要原因。
  1999年,美国动用201条款对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口的羊肉实施“惩罚”措施,大幅提高关税,结果澳、新告到世贸组织。世贸上诉审理小组最后断定,美方对澳、新羊肉实施201条款,在三个方面不符合世贸的要求:其一,美方无法提供足够的事实来证明,损害是由“不可预见的市场发展”而造成的;其二,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严重损害”与不断增加的进口羊肉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其三,美方所称受损企业的分类界线不清,无法断定对羊肉生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范围。最后,美国败诉。不久前,美国又试图用201条款来限制欧盟等的产品进口,又被告到世贸组织,并再次败诉。乔治·马松大学教授罗格乌斯基在分析这一案例时说,世贸组织在审理此案后强调,有关国家在实施贸易保障法规时,必须特别遵守下述三点,即严重损害的不可预见性、国内企业的类别划定和严重损害与进口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上,这个裁决反映了世贸组织对一国国内相关法规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
  从即将结案的钢铁案来看,布什总统的最后决定也有相当大的难度。一些专家预计,美国如果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限制措施,单方面采取提高关税等做法,其他国家势必会做出反击,或是采取报复措施,或是将美国告到世贸组织。欧盟贸易委员拉米已明确表示,虽然欧盟已同意减产1300万吨钢铁,但这一决定不是无条件的,美国必须放弃实施201条款。(本报纽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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