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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全新的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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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06
第12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一项全新的制度
司法部副部长 刘飏
2001年6月30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这一制度被称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战略措施。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的建设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对我国法治进程又将产生什么样的重大影响?
在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即将举行前夕,我们特邀请国家司法考试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专家、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交流与研讨。
——编者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通过实施办法的起草和制定,我们形成了一些基本的认识和看法,主要是:
一、关于制度的名称和考试的名称。在作为制度名称表述时,应当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作为考试名称表述时,可以表述为“国家司法考试”。
二、关于“考试”的性质和效力。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只将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纳入到国家司法考试之中。
三、关于考试。考试的次数,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的内容和科目,我们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我们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考试的具体科目。
四、关于年度通过数额。从我国法律职业队伍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刚刚开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考虑根据考试成绩确定一个标准,划定合格分数线,每年根据既定的数额,以合格分数线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至于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分数线如何确定,涉及到用人部门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涉及到法、检、司三机关,因此我们在实施办法中规定,每年确定数额时,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协商,以大于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需求量为准,确定出录取数额,划定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从现实的做法和长远目标来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的一些主要方面,诸如报名条件、考试的组织、考试的方式和方法、考试科目的设置、考题的类型、试卷的形式等等都将随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呈现新的变化。作为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司法行政部门,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相关考试制度和成功的做法,不断推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发展和完善。(附图片)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一批高素质的年轻专业人才将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他们将对现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提出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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