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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囊相助:专家咨询提素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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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06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⑦智囊相助:专家咨询提素质
  晓尹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专家的知识优势,提高检察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推进检察改革,保证依法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6月21日颁布了《关于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定》。同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举行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大会。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予以充分肯定。
  为便于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等文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专家委员还应邀参加了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和各类座谈会,就涉及检察机关建设与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就有关案件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检察机关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检察机关还邀请专家为检察人员举办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加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截至2001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共计215个,聘请专家1832人。
  对检察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适时制发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主要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因此,如何确定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标准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是否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关键问题,意义十分重大。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起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过程中,专门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高铭暄、王作富、储槐植等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充分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如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但何谓“情节较重”,刑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具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邀请专家咨询委员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最后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为:“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即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必须在四千元以上)。”这一规定颁布以后,有效推动了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有力打击了贪污贿赂犯罪,在社会上引起良好的反响。(附图片)
聘请专家为检察工作献计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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