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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腐败 法网恢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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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07
第6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政纵横

  严惩腐败 法网恢恢
  本报记者 吴兢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也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2001年惩治腐败的战果令人振奋:18834名腐败分子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处罚。
  纵观2001年人民法院的反腐败审判工作,记者发现以下三个特点———
  特点一:依法从严惩处,无论职位高低
  “对于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不管是谁,不论职务多高,一律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如是说。
  2001年,被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有2000余人。
  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多次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走私犯罪,收受走私分子贿赂500余万元,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辽宁省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涉及领导干部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所造成的后果之严重,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罕见的。20余名涉案人员均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慕绥新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马向东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已于2001年12月19日伏法。
  福建省诏安县原政法委书记吴根源,受贿护假,在收受8万元贿赂后,迟迟对制假组织制售假烟的活动不予查处,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反腐败审判工作,社会方方面面关注,对我们法官的要求很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审判庭审判长高贵君告诉记者,“审判腐败分子,我们要做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无误、无懈可击,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特点二:打击行贿犯罪,遏制腐败源头
  对行贿犯罪加大惩处,遏制滋生腐败的源头,是去年人民法院审判腐败案件的又一显著特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勇说:“打击行贿犯罪,对于预防和遏制受贿犯罪有着重要意义。有了行贿,才有受贿;没有行贿,哪来受贿?所以,严肃惩处行贿犯罪,是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据统计,去年1至11月,372名行贿者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向成克杰行贿买官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贻胜;向胡长清行贿数额达300万元的原江西奥特集团公司董事长周雪华等,都受到严惩。
  特点三:加大经济处罚,粉碎发财美梦
  “罚金”、“没收财产”,在2001年法院审理的腐败案件中,这两个刑罚专用名词的出现率越来越高。除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李纪周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慕绥新、马向东均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受贿赂的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夫妇均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去年11月16日,向成克杰行贿者之一的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单位行贿一案,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公司罚金800万元。该案的主审法官刘振华告诉记者:“打击腐败犯罪,财产刑非常重要。我们绝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
  去年有579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被判决“并处罚金”,有1523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被“并处没收财产”,不仅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同时有效地打击和预防了腐败犯罪。
  一位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告诉记者:“每当看见腐败分子在庄严的法庭上受审,低头认罪,我们都深深地感受到法律的力量、正义的力量!”
  我们相信,在反腐败的征途上,有人民的支持,有法律的支持,人民法院将义无反顾、勇往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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