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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盛情难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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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07
第10版(党的建设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也说“盛情难却”
士心
“盛情难却”——不少贪官被查处后,谈到滑向犯罪的“第一次”,常用到这个字眼。
这话似乎有道理。中国人很讲究情面,俗话说:“当官不打送礼的”。人家“好心好意”地送钱、送物给你,你反而要板起面孔、逐出门去,甚至要在公开场合点名批评,未免太不近人情。但这“盛情”中的“情”字要仔细分析。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许多把为官掌权者拉下水的人,起初与这官员不过是萍水相逢,为什么会有那样深的感情,甚至像广西交通厅“一把手”褚之田一样,过年给成克杰行“跪拜礼”,临走不忘留下1万元“孝敬钱”,比对自己的亲爹还亲!假如成克杰不是手中有权,褚之田还会有此媚态吗?因此,那些对领导干部一片“盛情”的人,不过是冲着权力而来,根本不是什么真情,却之有何不恭?
即使认为这种情也是情,那也拗不过一个“理”字。权力虽然常常由具体的人来行使,但权力本身是人民赋予的。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个人接受冲着权力而来的“盛情”,显然是“合情不合理”。更不能像哈尔滨市原常务副市长朱胜文那样,把“权钱交易”中收的“红包”,心安理得地称之为“我的灰色收入”,讲起了歪理。
即使认为这种歪理也是理,那也拗不过一个“纪”字、一个“法”字。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是义务。党纪昭昭,法条凿凿,对党员干部是限制,也是保护。一项调查表明,最后因受贿被惩处的干部,有70%是从节日收受礼品开始的。虽然你认为你只不过是“盛情难却”,但党纪不讲情面,法律不听“歪理”,不管有什么理由,只要违纪违法直至犯罪,就要按纪查处,依法查办,最后恐怕也会“法网”难却,悔之晚矣。
因此,以“盛情难却”为借口,未出事时为自己寻求心理平衡,出事后为自己开脱,不是“矫情”,就是糊涂。必须从节日慎收礼物这样的小事做起,才会防微杜渐,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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