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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正义之剑生辉——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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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20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民主和法制视点

  让正义之剑生辉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纪实
杨佐坤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这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保障和促进全区各级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于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实现公正司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内部监督重实效
三年来,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作了大量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条例颁布的同年,召开了全区司法监督工作会议,推动条例的实施;1999年在全区范围内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总结了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确定2000年为条例监督年,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并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实施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情况的报告;确定2001年为个案监督年,就条例的实施提出更高要求。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大了司法监督力度,增强了监督实效。
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案件进行了重点监督。1998年在海勃湾区法院处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办案人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对伊盟建材集团公司棋盘井水源炼铁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乔玉华采取了拘留措施。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棋盘井公司及乔玉华本人的申诉材料后极为重视,决定由市人大法制民族委员会牵头,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勃湾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门调查处理。经认真调查取证,认定对乔玉华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不当,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监督意见。区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政纪处分,赔偿了乔玉华相应的损失。
呼市、兴安盟将条例的执行与“个案监督主题年活动”相结合,以个案监督带动执行条例。呼市人大代表反映,和林格尔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拍卖房屋案中违反法律程序,造成“一房二卖”。市人大内司委督促市中院查办该案,纠正了和林格尔县法院在拍卖中的程序违法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的出台,为全区司法和公安机关实施内部监督提供了依据。司法和公安机关对那些故意违法办案,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的责任人,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初步完成了司法监督由只纠案不究人到既纠案又究人的转变。
三年来,全区各级法院查处违法违纪人员73人;各级检察院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51人;公安机关共追究违法办案责任民警377人,查处违法违纪民警693人次;监狱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民警96人。
外部监督促保障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还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局长接待日制度、特邀执法监督员制度和群众报案反馈制度,通过信访和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并认真查证核实,做到既纠案又究人,既究上又究下,进一步保障了条例的落实。
河北省保定市张岩利等人多次到自治区公安厅反映:乌盟兴和县公安局以涉嫌走私汽车为由,设圈套异地办案,在高碑店市非法抓捕人员、扣押车辆等物品。公安厅对此高度重视,调阅案卷,派人到河北等地查证、核实,查明1998年12月初,兴和县公安局得知保定市一辆宝马牌轿车因无正当手续急于出售这一线索后,违反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在既没有履行异地办案的任何手续,又未通过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下,由一名副局长带领7名刑侦人员,直接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将做汽车交易的宝马牌轿车车主王洪欣及其一行的刘亚龙、张岩利、赵超4人抓获,并将上述4人和所扣两辆汽车押解回兴和县。押解途中王洪欣、赵超逃跑,办案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追捕,导致此案最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认定。随后,兴和县公安局将已被刑拘的张岩利、刘亚龙两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停止了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在张、刘二人取保期间无过错的情况下,没收其全部保证金予以结案。根据调查情况,公安厅于2001年8月作出了关于兴和县公安局违法办案的责任认定结论。日前,兴和县公安局已向当事人返还了被没收的轿车及3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乌盟公安局正在依法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具体责任。
实施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是推进依法治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深入开展的司法监督,将使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正义之剑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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