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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 坚决依法追究国家赔偿案相关人员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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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20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

重庆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
坚决依法追究国家赔偿案相关人员责任
在2002年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分组审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时汤声平代表提出,面对不断出现的国家赔偿案例,应该坚决落实国家赔偿的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追究制,加强有关办案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心,减少错案的发生。
官员违法 国家赔钱
汤声平说,每年,重庆一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因为违法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给公民和法人造成损失,被迫支付大量的国家赔偿,有的赔偿金额上百万,有的部门几乎每年都有国家赔偿。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80件,决定赔偿金额37万元,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些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仅给公民造成伤害,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汤声平举例说,璧山县人民法院1999年因违法对河南方城县的小麦实施保全,而承担15.6万元的国家赔偿;2000年,该院又因在一外商纠纷中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需赔偿几百万元。
个人追究 早有规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5月通过的有关法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各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因“故意违法”而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的50%—100%的赔偿费用。因“重大过失”而引起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20%—80%的赔偿费用。本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而引起国家赔偿的,应承担50%—100%的赔偿费用。
汤声平认为,目前由于相关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不少责任人没有在国家赔偿案中承担该承担的责任,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人大监督执行情况
就此,汤声平建议,重庆市人大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监督。凡市级机关年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个案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对连续两年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区、县级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对其提出质询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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