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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张八颗山楂红艳艳的照片,农民摄影家王致明踏上了长达两年的维权之路。截至2001年12月,他已起诉侵权企业37家,获赔3.5万元;与40家侵权企业达成了和解;并准备对另外20余家侵权企业提起诉讼——农民摄影家,向百家企业讨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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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20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因为一张八颗山楂红艳艳的照片,农民摄影家王致明踏上了长达两年的维权之路。截至2001年12月,他已起诉侵权企业37家,获赔3.5万元;与40家侵权企业达成了和解;并准备对另外20余家侵权企业提起诉讼——
  农民摄影家,向百家企业讨权
刘建华 潘新明
山东省青州市王坟镇徐家沟村中年农民王致明,自1993年迷上摄影以来,这位颇有天分的农民通过自学成才,获得了多项摄影奖:
他的处女作《艰辛的岁月》,在《中国摄影报》举办的摄影比赛中获“优秀奖”;1994年他拍摄的《战地硝烟》在潍坊市庆祝新中国成立45周年摄影大汇展中获铜牌奖;1995年他拍摄的作品《宇宙魂》获中国国际文学博览会摄影大展“特别等级大奖”……
在付出了很多艰辛之后,这位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摄影家成为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会员、《现代摄影报》特邀记者。此后,他在家乡王坟镇开设了一家私人照相馆,照相收入成了他的主要经济来源。
(一)
王致明的家乡为山区,山楂树遍布岗峦,绵延不绝,每到秋收季节,满山遍野便成为山楂的红色海洋。由于山楂资源丰富,当地的山楂饼、山楂片加工厂鳞次栉比,山楂加工业成为当地经济的主要来源,产品不但销往全国,不少产品还出口国外。1996年秋,王致明在群山之中拍摄了一幅山楂作品,上面是一根枝条上垂挂的8颗红红的山楂果,他为此取名为《八珍果》。照片洗出后,他便放在自己经营的“华夏”照相馆的相册内,供顾客翻阅欣赏。隔了一段时间,他发现这幅照片不见了,但因为有底片,也没太往心里去。
没想到,1998年4月,王致明在该镇的一家山楂食品厂的包装纸箱上,发现了自己拍摄的《八珍果》照片!对此,他很是气愤,把纸箱上的《八珍果》图案拍摄了下来,并找出自己的底片进行比较。他确认,虽经电脑处理有所改动,但该包装图案是自己的作品无疑。此后,王致明发现当地约百家山楂加工企业所用包装纸箱上的山楂图案都是他所摄的《八珍果》照片。
(二)
1999年10月,王致明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状告山楂加工厂的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青州法院委托潍坊市公安局对王致明所拍摄照片及侵权图案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纸箱上的山楂图案虽有遮删果、枝、叶现象,但两者在细节特征上反映完全一致”,认定“纸箱上的山楂图案取自于王致明所摄作品”。
一位在大山深处成长起来的农民摄影家,当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他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除了要求厂家停止使用侵犯其著作权的图案外,王致明要求的赔偿数额并不高,有的仅几百元,有的千元左右。但在王致明诉讼前后,他却受到了来自侵权者的威胁和恐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王致明对其摄影作品《八珍果》享有上述各项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使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对篡改他人作品,或使用他人作品而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999年10月,王致明首批起诉了13家侵权的山楂加工企业。经过青州法院依法审理,王致明全部胜诉,并得到了相应经济赔偿。
得知王致明胜诉的消息后,另外40家侵权企业主动与王致明进行协商,表示停止使用侵权图案,并给予他适当的经济补偿。40家企业与王致明达成了一致意见,侵权事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三)
尽管如此,但仍有部分侵权企业并不买王致明的“账”,不把侵权行为放在心上。于是,王致明再次聘请律师将侵权企业分批告上法庭。截至2001年12月,王致明共起诉侵权企业37家,获赔3.5万元。现在,王致明正准备对另外20余家侵权企业进一步提起诉讼;而对6家在承诺停止使用侵权图案后仍继续使用的企业,由于构成了二次侵权,王致明也正准备与他们再打一场官司。
从王致明发现照片被他人非法使用而提起第一起诉讼,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两年间,虽然通过诉讼在经济上得到了一定补偿,但也花去了他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用了侵权图案的数十家企业通过与王致明的诉讼及协商,明白了生产经营要依法进行的道理。对他们来说,虽然交了些“学费”,但可以说还是有一些收获。然而,还有一些企业至今仍在使用侵权图案,侵权行为还在继续。王致明的维权之路,并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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