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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埃贸易协定和第一个协定年度议定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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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10-15
第2版()
专栏:

中埃贸易协定和第一个协定年度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及共和国政府的贸易协定和第一个协定年度议定书,已经两国政府核准。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及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及共和国政府为增强中埃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加强两国的经济合作和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缔结贸易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对中埃间的贸易均具有达成进出口平衡的愿望,将尽最大的可能以促进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双方在每协定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商定下一年度的贸易额。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向对方出口的货单分列为“甲”“乙”两附表,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双方政府应按照两国当时有效的法令给予“甲”“乙”两附表所列的商品所必需的进出口许可证。本协定对“甲”“乙”附表内未列入的商品并无限制之意。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发给输出入许可证方面和征收关税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有下列例外:
(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邻国的特别利益。
(乙)埃及共和国政府已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任何阿拉伯国家及邻国的特别利益。
(丙)为了保护公共卫生或保护植物或动物免受病害、衰退、死亡的禁令或限制。第四条 在两国间未有支付协定时,两国间的支付应使用可转移的英镑或双方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货币以不可撤销的信用状办理。信用状应在装船前由两国境内指定的外汇银行直接开给对方。偿付办法按一般惯例办理。如中国以可转移的英镑支付埃及对中国的出口货,此类支付将按埃及现行法令的规定,享受“进口权账户办法”的利益。
第五条 双方同意商品检验和仲裁条款在每一个个别合同内规定之。
第六条 为了发展两国的贸易,双方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埃及共和国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务代表处,埃及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埃及共和国政府商务代表处。双方政府并同意给予对方商务代表处以应有的尊重,安全的保护和工作上的各种便利。
第七条 双方同意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商品展览,并在法令许可下给予对方以举办商品展览的各种便利。
第八条 在银行及保险方面应对缔约任何一方的本国公司给予优先权,代理商的选择应限于中埃两国公民。
第九条 本协定经两国政府核准后,即行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定得于期满前三个月由双方谈判予以延长或修订。本协定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叶季壮(签字)
埃及共和国政府代表穆罕默德·阿卜·努赛尔(签字)
附表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埃及共和国出口货单
一、钢材包括:
方钢、元钢、扁钢、角钢及其他各种建筑钢材。
二、机械包括: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包括:牛头刨床、卧式搪床、车床、铣床及其他工作母机。
2.锻压机械包括:空气锤、压力机、冲床、剪床及其他机械。
3.建筑机械包括:各式起重机、水泥搅拌机、筑路机及其他动力机械。
4.矿山机械包括:卷扬机、破碎机、各式高压水泵、割煤机及其他矿山用机械。
5.纺织机械包括:清花机、梳棉机、粗纱机、各式细纱锭、自动换梭织布机及其他各种纺织机。
6.成套设备包括:纺织厂成套设备、造纸厂成套设备、制糖厂成套设备、面粉厂成套设备。
7.电讯器材包括:自动电话机、交换机、长途电话交换机、收发报机、扩音器、电话线及其他电讯器材。
三、建筑材料包括:
卫生器材、木材、三合板、铁丝、铁钉、玻璃、
耐火材料、石棉水泥板及其他建筑材料。
四、化工原料包括:纯碱、烧碱、硫化碱、硫化元、石碳酸、硫酸铜、一氯化苯、二硝基氯化苯、漂白粉及其他化工原料。
五、杂品包括:
各种纸张、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搪瓷器皿、热水瓶、缝纫机、呢绒、皮革制品、家庭日用电器及其他。
六、矿产包括:
明矾、锑、滑石粉、滑石块、信石、信精、石膏、雌黄。
七、粮谷油脂包括:
大豆、生仁、杂豆、植物油及其他油籽油料。
八、畜产品包括:
羊毛、羊绒、各种皮张、地毯、羊肠衣及其
他。
九、食品类包括:
各种罐头、冻牛羊肉、蛋品、粉丝、桃仁、杏仁、核桃、葡萄干、瓜子、莲子、蜂蜜、黑木耳、金针菜及其他。
十、茶叶类包括:红茶、绿茶、米砖茶及其他茶。
十一、土产类包括:
大麻、苎麻、烟叶、松香、白腊、蜂腊、甘草、桂皮、八角、薄荷脑、薄荷油、麝香、大黄、茴香、瓷器、手工艺品、草帽辫及其他。
十二、丝绸类包括:
生丝、绢丝、双宫丝、厂绸、土绸、绢绸及其他绸缎。
附表乙
埃及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货单
一、棉花
二、过磷酸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及共和国政府间的贸易协定第一个协定年度的议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及共和国政府今日所签订的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双方就第一个协定年度(自其生效日起十二个月)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肯定自埃及购买贸易协定附表“乙”所列的棉花及其他商品,总值壹千万英镑。埃及共和国自中国购买贸易协定附表“甲”所列的中国商品,包括:(甲)已肯定购买的金额二○○万英镑和(乙)尚待进一步商谈的金额八○○万英镑。埃及共和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间贸易达到平衡。第二条双方同意两国间的收付情况自贸易协定生效日起计算,每三个月审查一次,如发现有不平衡时,双方同意立刻进行协商,争取用下述方法弥补此项差额:
(1)由顺差国增加自逆差国的进口;
(2)由逆差国向对方提供第三国的产品;
(3)在有关方面同意后,由逆差国将其在第三国的顺差拨给对方;
(4)将逆差国向对方出口的商品经征得输出国同意后转售给第三国。
第三条为便利确定双方间的收支情况,双方国家的外汇管制机构应设立平行的记录账户,记载两国间的一切收付。有关设立此项记录账户的技术细节,应由双方外汇管制机构协商办理。
第四条 商品的品种、质量和价格应能为缔约双方所接受者。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及共和国政府间的贸易协定生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议定书在有效期间内为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议定书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叶季壮(签字)
埃及共和国政府代表穆罕默德·阿卜·努赛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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