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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打”整治斗争的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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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24
第7版(理论)
专栏:

  关于“严打”整治斗争的思考
侯宗宾
  主要观点
  ●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目的主要是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得到有效控制,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一个较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有利于深挖和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进而促进“严打”整治斗争;打击黑恶势力、铲除保护伞,又可以有力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应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开展“严打”的同时,探索建立社会治安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时,大力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建设,会促进“严打”整治斗争的开展。
  2001年4月,中央针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决策,并提出在两年内使全国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目前,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使这场斗争深入开展下去,达到预期目标,还需要解决好几个认识和实践问题。
  如何看待社会治安工作要有新的明显进步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相互交错,各种思想意识和文化观念相互冲突,其中一些消极因素积累多了,反映在社会治安上,就会出现治安刑事案件增多的现象。
  针对这种形势,在一定时期有计划地开展“严打”是必要的,这是控制犯罪的有效措施,是在治安形势严峻时的必然选择。如果没有“严打”,刑事犯罪会更加猖獗,治安形势会更加严峻,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应该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来看待“严打”,充分认识“严打”的重要意义。但是,寄希望于通过搞几次集中打击行动、破几个大案,就能使发案率迅速下降、治安形势根本好转,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目的主要是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得到有效控制,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一个较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讲,衡量“严打”整治斗争的效果,一是看刑事发案大幅上升的势头是否得到有效遏制;二是看重大恶性案件上升的幅度是否回落;三是看刑事发案的趋势是否平稳;四是看社会治安是否得到较好的治理;五是看刑事犯罪的预防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六是看治安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起来;七是看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如果这些要求都较好地实现了,人民群众对“严打”整治斗争就会满意,也就可以说社会治安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进步。
  “严打”整治与反腐倡廉
  从当前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看,以黑恶势力为主的有组织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主要刑事犯罪之一。中央在部署“严打”整治斗争时,将这类犯罪列为三类重点打击的犯罪之首。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内外勾结,寻找保护伞。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存在,逐渐坐大称霸、危害一方,却没有被及时绳之以法,往往是因为有大大小小的黑后台和保护伞庇护。因此,“打黑除恶”的关键是深挖并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一些党政干部之所以被拉下水,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除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千方百计拉拢腐蚀甚至威逼利诱外,主要的还是这些党政干部自身政治、思想、作风方面不过硬,经受不住物质利益等诱惑。所以,应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倡廉工作,这不仅有利于防止保护伞的产生,而且有利于深挖和打掉保护伞,进而促进“严打”整治斗争。另一方面,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特别是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铲除保护伞,又可以有力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因此,“严打”整治与反腐倡廉、打黑除恶与深挖保护伞应当结合起来进行。
  当然,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因为与黑恶势力勾结的腐败分子往往隐藏得比较深。有一些黑恶势力的犯罪分子,为了报复或其他目的,还有可能栽赃、陷害国家工作人员。这就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分析,既不主观推断,也不轻信口供,依靠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判断。冲破关系网、深挖黑后台和保护伞,难度大、政策性强,各级党政领导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帮助他们排除干扰。对于充当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的,要一查到底,坚决依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严加惩处。只有这样,才能除恶务尽,取得“严打”整治斗争的胜利。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建立社会治安管理的长效机制
  打击与预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一定时期进行“严打”是必要的,但光靠“严打”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开展“严打”的同时,探索建立社会治安管理的长效机制。
  综合治理已经搞了很长时间,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近些年来,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受到冲击,防范工作受到削弱,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主动性、积极性减弱,这在客观上加大了综合治理的难度。同时,刑事犯罪出现的一些新特点也给治安防范增加了难度:一是犯罪组织化程度增强,有组织犯罪增多;二是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增强,刑事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先进,反侦查意识强,特别是高科技领域犯罪和利用现代科技犯罪,给预防犯罪带来很大难度;三是流动人口犯罪在犯罪中所占比重很大,防范难度大。
  面对新形势,我们必须研究探索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首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公安司法机关是综合治理各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在综合治理中应当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在建立治安管理长效机制方面探索的好做法,如加强警务区建设,使警力下沉,管理前移,把打击防范工作落实到社区;实行公安、保安、治安“三安”联防,多层面构筑严密的防范体系;建立健全外来人口管理机制,努力减少外来人口的违法犯罪等,值得总结推广。
  其次,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社会治安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相信群众,紧密依靠群众,专群结合,警民联动,使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无处可藏。以往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要坚持,同时要针对新情况,研究探索有利于群众参与的新方法。应注意针对群众的思想问题,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解除群众担心被坏人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安全;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鼓励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探索新形势下的群防群治机制。
  第三,搞好社区安全建设,大力加强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社区治安防范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也是难点。这项工作搞好了,可以大大减少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必须针对社区的特点,从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案件的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安全创建的质量,扩大覆盖面,增加治安防范的科技含量,不断探索和深化各种形式的社区安全创建活动。
  第四,加强对重点治安问题的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犯罪的措施。比如,外来人口犯罪是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问题,已经成为各地刑事犯罪持续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对此,一方面要加强打击,另一方面还应该在机制上想办法,找出外来人口犯罪率高的原因,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疏导、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方法预防外来人口犯罪。
  开展“严打”整治与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建设
  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队伍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是经过前一段的集中教育整顿,在提高干警素质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严打”整治斗争的要求;有的干警对“严打”整治斗争有松懈、厌战、畏难等消极情绪;个别干警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因此,在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强化公安司法队伍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做到因人施教、有的放矢,针对干警的思想认识问题开展教育,培养干警的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公职意识、公仆意识和公正意识。要善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发现干警业务素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作战能力。在方式方法上要讲究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在队伍建设中,尤其要注意抓好基层队伍建设。公安司法干警80%在基层,办案工作80%在基层,违法乱纪问题80%出在基层。这三个80%,充分说明抓好基层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问题,就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违法乱纪的干警,绝不能手软,不能怕得罪人,更不能护短。特别是要解决极少数干警为黑恶势力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伞的问题。对于害群之马,一经发现,必须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有些同志对加强队伍建设有错误认识,认为抓队伍建设与“严打”整治斗争有冲突。其实,抓干警队伍建设,不仅不会冲击“严打”整治斗争,反而会促进“严打”整治斗争的开展。因为抓队伍建设,可以有效地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干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业务能力,因而会有力地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的开展,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我们就是要在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中锻炼队伍,通过队伍建设促进“严打”整治斗争,争取在社会治安工作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同时,队伍建设也有一个新的明显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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