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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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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27
第10版(聚焦人代会·关注监督)
专栏:

  村委会组织法
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分赴山东、福建、海南、吉林、新疆5省(区),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各地检查期间,共到了45个地市县,听取汇报27次,深入到48个村,召开人大代表、乡村干部、村民代表等座谈会65次,还通过入户走访村民、查看村级档案和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对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
(一)在民主选举中的违法和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是依法由村民直接推选和选举产生,而是由乡镇政府指定;有的村选举前不进行法律宣传,临时通知后就马上选举等。
(二)在民主决策中存在用间接民主代替直接民主的倾向。有些地方以村民会议难召开为由,长期不开村民会议,法律规定须经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授权就由村民代表会作决定。村民代表在会前又没有同村民沟通,会上发表的只是个人意见。有些地方的村民代表会不但行使村务的代议权和决策权,而且还行使人事罢免权,自觉不自觉地用间接民主代替了直接民主,违背了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还有些村委会决策重大村务,既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召开村民代表会,只是由几个村委会成员说了算,村民对这种做法很不满意。
(三)在民主管理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
(四)在民主监督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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