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阅读
  • 0回复

监督权:需要用好的权力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2-27
第10版(聚焦人代会·关注监督)
专栏:法制纵横

监督权:需要用好的权力
李 庆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监督权,做好监督工作,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监督工作,不断拓宽监督工作的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尽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依法产生并要对权力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的职权不能由权力机关包办和代行。如何保证这些机关行使职权而不违背人民的意愿呢?这就要求权力机关要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让权力机关监察和督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照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行事。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负人民的重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被监督的“一府两院”就要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
建立和完善监督体制,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目的是督促和支持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谋利益。作为权力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作为被监督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这既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有利于执法工作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人大依法监督得到纠正,减少了冤、假、错案,就能树立执法者的正面形象,这就是人大监督、支持的重要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表现为各项具体监督制度,主要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查规范性文件、评议、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及罢免和撤职等具体监督制度。
无论是开展执法检查,还是听取专题工作报告,都要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只有这样,监督工作才能产生实效。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一些比较规范的做法,比如每年抓住几部实施中问题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集中力量,深入检查,针对法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一查到底,举一反三,起到改进工作、警示后来的作用,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对法律实施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审议意见,要求有关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作出整改汇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要交由有关方面了解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常委会还要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发现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结合法律修改工作,予以补充和修订。要把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与完善法律结合起来,从而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
人大的监督要明确监督的原则,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第一,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依据。人大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第二,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特点是集体行使职权,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三,要坚持合理分工的原则,人大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但不允许侵犯和代行他们的职权,而是督促和支持这些国家机关更好地行使职权。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