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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假义诊亮“红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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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09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教科文卫聚焦

  向假义诊亮“红牌”
  本报记者 白剑峰
  近年来,不少医药企业雇佣推销人员或医务人员,以“健康咨询”、“义诊”等名义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他们肆意夸大病情,甚至出具假诊断报告,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牟取不正当利益。由此所导致的结果是贻误病情、误诊、误治乃至害人性命。
  为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组织义诊活动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义诊陷阱知多少
  什么是义诊?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指出,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防治疾病、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等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个别单位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
  翻开报纸,打开电视,关于“肝病普查”、“胃病咨询”、“癌症患者联谊”的《启事》、《通知》还真不少,而且这些活动都被冠以一个颇具诱惑力的字眼———义诊。一些群众对医疗费的节节攀升不堪重负,有人免费给查病,这等好事谁不欢迎?
  去年,山西省临汾市城隍乡许村来了一家搞“义诊”的医药公司。他们打着免费的幌子,编造化验结果,给许村“制造”了103名“肝炎病人”,使许村乃至周边村镇一时陷入极大的恐慌。接着,该公司就大肆推销一种治疗肝炎的“灵丹妙药”,不少善良的农民倾囊而出,买药“治病”。后经证实,许村只有两人肝功能呈阳性。这就是假义诊坑人的一个典型例子。
  近日,记者来到北京市的一家药店,看到这里正在搞针对中老年人的心血管疾病“义诊”,通过“国际先进仪器”给群众义务检测血压、血粘度、血管硬化、血脂等指标。一位“白大褂”热情地拉住一位年轻人说:“别看是老年人疾病,可通过检查,老年人得的还真不多,反而是年轻人得的多。”接着,就让年轻人化验。一两分钟的工夫,结果出来了。“白大褂”说:“你得了严重的动脉硬化和血管不畅。”然后,他又很关心地安慰:“没关系,吃几盒××口服液就好了。”而事实上,这位年轻人刚刚在医院体检完,没有任何问题。
  看来,“义诊”之意不在“义”,而在于推销产品,其咨询带有明显的导向性,不仅夸大其词,甚至无中生有,误导患者。
  还有一些医疗机构的医生为了获取私利,也和医药经销商串通一气,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败坏了医疗单位的声誉,玷污了白衣天使的形象。
  义诊备案制度出台
  假义诊不择手段,坑害群众,成为过街老鼠。为此,卫生部出台了义诊备案制度,以规范义诊活动的健康发展。
  卫生部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义诊情况说明;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等。
  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将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追究责任: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义诊;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等。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向假义诊亮“红灯”,目的是还义诊本来面目,让义诊造福更多的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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