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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专家学者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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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09
第6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坚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专家学者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本报记者 丁伟
  2001年岁末,备受国人关注的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布,这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日前,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部分人口学界的专家学者。
  继续坚持宏观调控
  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较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任务,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该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设立专章对县级以上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将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现行生育政策不变
  生育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经过长期探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形成并坚持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生育政策,概括起来就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实践证明,现行政策符合国情,是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得以实现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保障。
  从现在起到本世纪中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历史时期,也是人口数量逐步向16亿峰值逼近的时期。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同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考虑到其客观上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计生工作步入法制轨道
  划分、界定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任何立法都要坚持的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生殖保健权、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健康与安全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与此相应,法律在明确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我国累计少出生人口超过3亿,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过快带来的沉重压力。实行计划生育是真正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的工作方法已不相适应。为此,国家计生委要求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着法律照镜子”,坚决纠正不依法行政甚至随意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强调,“正人要先正己,这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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