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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伪报价格案带来的启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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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09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一起伪报价格案带来的启示
  景屏 王立刚
  去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国海关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对此海关总署公告宣布:自12月11日起废止1992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部分条款。确保实施《协定》的“成交价格”估价原则。从最近海关查获的伪瞒报案件看,不法分子已从原来的单纯伪瞒报数量、品名、规格,发展到想方设法钻估价技术的空子以偷逃税。在掌握海关价格资料后,低报价格,企图蒙混过关。
  去年8月,某进出口公司代理浙江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常熟海关申报进口多批俄罗斯产热轧卷板,申报价格均为USD163.00/吨。常熟海关在对其申报价格进行风险监控时发现这一价格虽然高于海关参考价格,却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期进口的相同商品USD190.00/吨的申报价格,价差16%,情况异常。常熟海关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展开市场行情调查,确定出同类商品的实际价格,并对该企业在口岸申报的所有单证进行价格监控。发现该公司自去年4月以来的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同业价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海关派人赴北京取证,发现该公司自4月以来申报的6批货物,合同对应的信用证上的成交价大大高出向海关的申报价格。此时,一起以伪造单证为典型手法的低报价格案终于水落石出。涉案钢板2600余吨,货值595万美元,偷逃税款逾130万元。
  也许有人误以为入世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审价会管得“宽松”一些,于是动起脑筋来。事实并非如此,以上案例就是一个教训。根据《WTO估价协定》的规定,中国海关在审价工作中采用“成交价格”的估价原则。即使不法分子为掩人耳目,伪报的价格不是低得离谱,甚至还高于海关参考价,海关仍可因其不是实际成交价格而作出重新估价补税的决定。同时,海关的审价手段将更加科学,引入价格风险管理机制,一旦发现违规者将加大惩治力度。
  《WTO估价协定》规定,当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与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便得到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价的依据。
  根据协议第十七条规定和WTO估价委员会6.1号决定,海关对申报价格有怀疑权、调查权和估价权,进口商有知情权和申诉权。针对发展中国家存在大量价格瞒骗的情况,WTO委员会专门作出决定:在申报提交后,如果海关有理由怀疑申报单证(价格)真实性或准确性,可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说明,包括补充有关单证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申报价格是实付或应付的全部金额。如进口商提交上述证明后海关仍有合理的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或进口商未能提交有关证明的,则该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可以不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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