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阅读
  • 0回复

民工问题一直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民工苦,民工累,民工为我们城市的飞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刚刚迈入2002年,民工群体面临的诸多新问题需要社会各方——关注民工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09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民工问题一直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民工苦,民工累,民工为我们城市的飞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刚刚迈入2002年,民工群体面临的诸多新问题需要社会各方——
关注民工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石国胜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的社会阶层中,出现了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大多来自农村,文化层次低,现代意识不强。他们大多在大城市中从事建筑、商业、服务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的工作。人们一般称他们为民工或农民工。
  据统计,中国目前农业富余劳动力已达1.5亿人,其中相当一部分离乡进城打工,在县城以上的城市就业的民工为5000多万。事实上,这是一个正在不断增长的数字,北上北京,南下广东,东进上海,西到成都,民工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自然地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
  健康权、生命保障权、平等工作权……种种合法权益,却总离他们那么遥远
  近年来,骇人听闻的民工权益受害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企业经营者和部分私有企业老板,为了得到最大的经济利益,置雇佣的民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在这些惟利是图的企业“老板”眼中,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只不过是他们获取利润的垫脚石,可以随时踢开。
  前一段时间,就在某地发生了近两百位身强力壮的民工患上了致命的“矽肺病”事件,并由此引发了许多有关索赔的案件。挖煤民工、水泥厂民工、采矿民工,像这些人,他们整天就是在粉尘飞扬的污浊甚至有毒的空气中工作,健康没有丝毫保障。更有的企业对民工的生命漠不关心,经常有民工因为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没有保障的原因而失去了生命。
  外来民工作为临时聘用人员,企业一般都不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都是从企业主的利益角度出发,往往严格规定民工为企业要尽的义务以及企业对民工处分的权利,而很少有企业对民工合法权益的义务的规定。这些都注定了广大民工在工作合同中所处的弱势和无助的地位。有的地方,还有所谓的“生死合同”、“卖身合同”,就更难以保障民工的合法平等工作的权益了。
  值得警惕的是,在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里,限制民工人身自由、随意剥夺民工合法权益的事情这几年也屡屡发生。
  事故没有发生和问题没有出现时,这种强势与弱势的矛盾往往还被掩盖。当意外发生时,事情往往已无法挽回,受损的都是民工。
  歧视是民工心中无法抹去的痛
  城里人是上等人,乡下人是中等人,乡下到城里来打工的是下等人,有些城市阶层这么认为。民工们在街上走,往往都小心翼翼,有如过独木桥。因为他们知道,身边许多人对待他们都有一种歧视的眼光。
  近几年,许多城市都针对外来民工设立了“高门槛”,在大规模清退农民工时,还对民工在城市的就业设置了数不清的条条框框,阻止民工进入就业市场。据说,这种做法有利于保证城市无业者的充分就业。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也或多或少的都对外来务工人员有一定的限制。
  许多大城市这些年经济大大发展,生活水平与城市发展突飞猛进。但是,民工的工资水平却基本上是原地不动。为什么?就因为民工多,劳动力多,人力资源便宜,并且,民工大多现代意识不强,维权能力差,难以完全保证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的实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险等对社会群体的保护措施和政策也往往因为民工不是“自己人”而将之排除在外。
  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也一直是外出打工的民工的老大难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的300万流动人口中,6—14岁的儿童占3.6%,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也就是说,有87.5%的流动儿童被排斥在正规学校之外。他们千方百计办起来的子弟学校也是风雨飘摇,朝不保夕。
  民工的“棚户区”,夏不避日,冬不挡风,却时常要被当地公安、卫生、城建等执法人员以各种理由赶来赶去,居无定所;民工在单位是低人一等的,他们干的活绝对是最累的,但获的利却总是最小的,即使有些民工能力不凡,也往往因为自己的身份而难以得到发挥的机会。像一些媒体上所吹捧的“打工皇后”、“打工皇帝”等等,对他们而言只是美好的幻想而已。
  户籍问题对民工来说是他们被歧视和瞧不起的根源。户口使他们游离于他们向往的大城市之外。没有户籍,也意味着他们的许多正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的身份不被所在社会认可。没有一种正常的归属感,让他们每天面对自己用双手建设的这些城市既熟悉又陌生,还带着些许无奈。
  新的曙光已经出现
  民工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引起了广泛关注。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日子在变得好起来”。
  2001年,深圳市重新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外来打工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满15年,便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广州则降低了外来打工人员的收费标准。河南郑州等城市就出台了新的户籍制度,普通民工也可以有条件地成为城市正式居民。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前不久出台了一项规定,面向农民工的7项收费在2002年底以前必须取消。这7项收费是: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这一规定,从国家法规的高度对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给予了保障(见下图)。
  劳动法和国家即将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也将为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
  2001年12月12日,浙江义乌市大陈镇,7名来自不同省份的外来打工者被选为这个
  镇的人大代表。他们成为浙江省首批从暂住人口中直接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代表。外来打工者被选为人大代表,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总的看来,情况是在变好。但是,以从根本上维护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我们还做得远远不够。毕竟,靠一些城市和一些部门自发的改革和改进,是难以普及到全社会几千万的民工的。他们需要的是一种真正的、长期的、广泛的社会认可和人文关怀。(附图片)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