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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判决“吴小彤及冼海珠在港居留权案”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表谈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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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11
第4版(要闻)
专栏:

  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判决“吴小彤及冼海珠在港居留权案”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表谈话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就1月10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判决“吴小彤及冼海珠在港居留权案”发表讲话,希望现时在香港争取居留权的滞留人员服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判决,尽快离开香港返回内地,并重申这些人员返回内地后,仍可依法申请赴港定居、探亲和旅游。
  该局负责人介绍,1月10日香港终审法院对吴小彤及冼海珠为代表的居留权诉讼案的判决,有利于维护内地与香港的人员往来正常管理秩序。为劝导在港争取居留权的滞留人员尽快返回内地,决定自2002年1月11日至3月31日为“宽限期”。涉及居留权诉讼的在港滞留人员以及他们的未成年滞港子女,若自愿返回内地,可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领有关身份证明函件,内地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凭此函件放行。内地有关部门不会对他们逾期或非法滞留香港的行为进行追究,他们今后前往香港探亲、旅游也不会受到影响。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已放宽无依靠未成年人赴港定居的年龄限制,由14周岁放宽至18周岁,凡未满18周岁且父母均为香港居民的人员,可申请赴港定居,相信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在一年内均可赴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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