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我国将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就业困难群体将得到公益性就业服务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02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

  我国将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就业困难群体将得到公益性就业服务
  本报北京4月1日讯记者白天亮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宣布,“十五”期间,我国将加快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形成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
  就业困难群体将得到公益性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将根据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以及本地就业困难群体的状况,确定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和重点服务对象,争取政府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通过实行工资性补贴、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社会培训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探索按服务实绩拨付使用就业专项经费的机制。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将得到巩固发展。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免费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公益性服务。在完成公共就业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以及其他能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求的有偿服务项目。
  为适应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各地将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基层窗口,直接承担对街道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工作的衔接。“十五”期间,将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为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捷服务。同时规范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贴办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