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阅读
  • 0回复

“黑导”现象,是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一大顽症,也是限制旅游消费的主要障碍之一——打击“黑导”要动真格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1-11
第5版(国民经济)
专栏:经济时评

  “黑导”现象,是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一大顽症,也是限制旅游消费的主要障碍之一——
打击“黑导”要动真格
  龚雯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导游人员私拿私受回扣、索要小费、欺客宰客、强迫就餐购物、非法“伴游”“陪游”以及无证“野导”私自带团等行为,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伤了不少参团旅游者的心。打击“黑导”一定要出重拳、动真格。
  随着旅游业真正转向综合型产业和旅游消费急剧升温,整顿旅游市场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开始日渐凸显。以回扣、小费为例,多年来对此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政策和行动。80年代对回扣、小费曾采取一律禁止的做法,即使游客主动给小费,导游也不许拿,并以此为重点在北京、西安等地展开过专项打击,终因取证困难等而不了了之。近几年,鉴于国际惯例,由一律禁止变为不允许“私收”回扣和“索要”小费,但由于未能建立起完备的管理机制,旅行社内部管理和监督也不得力,旅游部门执法检查不够深入,回扣、小费等问题越闹越厉害,旅游者投诉不断。
  当然,导游作为一项劳动、文化含量都较高的职业,理应获得适当的报酬。伴随国内旅行社的改制,导游的收入分配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不拿固定工资的非专职导游会增多。在国外,旅行社给付出劳务的导游支付佣金、游客在行程结束时给服务优良的导游支付小费是很普遍很正常的。打击“黑导”,不能盲目封杀,要从变“暗流”为“明流”入手,建立合法公开透明的导游工作报酬机制,旅行社要与导游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导游的劳动报酬方式,明确导游私拿回扣是违法的,但纳入税务和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佣金是合法的。通过这种渠道,开前门,堵后门。同时,严厉查处私拿私受回扣、主动索要小费、超计划超时购物、擅自变更行程和降低服务标准、中途甩团、无证非法经营等导游行为,以及打着导游旗号、实为色情服务的“伴游”、“陪游”。据悉,《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本月已正式出台,有关部门将倡导旅游企业签订《诚信经营公约》,各消费场所与旅行社实行公收佣金制度,并公开承诺不给导游人员回扣,接受社会监督。此外,全面推行导游计分制管理和IC卡管理,设立导游信誉档案制度和除名公告制度,并尽早建立和完善“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两套组织体系和教育管理体系,切实做到导游管理无死角,谁出轨就砸谁的饭碗。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