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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联系群众 依法履行职责——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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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03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编者按
今天是代表法颁布实施10周年。我们以四个整版的篇幅,向读者推出《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专刊》,浓墨重彩描绘代表法实施10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展示各级人大代表的动人风采。
  让我们共同携手,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代表法,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尽一份心力,一起热情拥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春天!
  密切联系群众 依法履行职责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
本报记者 徐运平
在代表法颁布10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
记者:代表法的颁布,对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怎样的重大意义?
顾昂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代表法以宪法为依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各级人大代表的职权、工作方式、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以及对代表的监督等做了具体规定。代表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代表法不仅与国家和各级人大代表有着密切关系,而且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今年是代表法颁布10周年。我们要以纪念代表法实施10周年为契机,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代表法。
代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代表法的宗旨是“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大来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只有人大代表真正发挥作用,才能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这是关系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大问题。
记者:代表法对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是如何体现的?
顾昂然:人大代表行使权力,核心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同志指出,“必须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吸取前进的不竭力量。”
各级人大代表由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同时,“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点,我们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是不同的。外国议员在竞选时可以随便许诺,当选后不履行许诺,选民也没有办法。因为当选议员后,在任期内选民是不能予以撤换的。我国的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当选后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如果不代表人民的利益,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予以罢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特别提出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在审议各种议案时,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制定的法律、法规,通过的各项决议,能够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与人民群众有着广泛的联系,为了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因此,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记者:代表法为什么规定人大代表首先应当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顾昂然: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必须依法进行。代表法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一,权限要依法。代表法规定,代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政府、法院、检察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但是,行政权由政府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法院、检察院行使。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但不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第二,程序要依法。代表法规定,代表在行使提出议案、选举、质询、罢免、组织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权利时,都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第三,集体行使职权,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负有重大的责任,权力是很大的,但权力要集体行使,决定问题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多数通过。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批评,对这些部门改进工作有积极意义,但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是代表活动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我国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如果代表直接处理具体行政工作或者具体案件,就超越了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与人大和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是违背的。各级人大代表中有各方面、各民族、各地方的代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可能不完全一样,如果每位代表都要按照自己的意见直接去处理,是会发生问题的。因此,代表法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各级人大代表在开展代表活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时,应当认真地贯彻以上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贯彻代表法,发挥代表作用方面,都有不少经验,应当很好地进行总结、交流,使代表法得到更好的贯彻,把代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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