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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选我当代表——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系列述评之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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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03
第10版(代表法十周年·选举·素质)
专栏:

  人民选我当代表
——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系列述评之一
本报记者 吴 兢 柳晓森
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关注中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人士都在关注这样一件大事:乡级人大换届选举。近7亿选民,以高涨的热情、负责的态度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
7亿选民大选举,只是我国人大代表民主选举中最新发生的动人一幕。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透过历次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体现着人民的意志、人民的选择、人民的决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最佳形式。
民主选举:投下神圣的一票
正在进行中的乡级大换届选举,备受群众和舆论的关注。几个小小镜头,便足以让人感受到其间的热度:
浙江桐乡市石门镇,第23选区正在进行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候选人、石门中学教师钱乐忠向选民郑重承诺:“如果我当选,我要广泛听取民众呼声,及时把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反映上去,充分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全场选民掌声不断。
在山城重庆,永隆镇马鞍村的选举在小学操场上进行,到会的近800名选民坐得满满的。81岁的黄老太太一坐就是3个多小时。她说:“我一定要等到把我们的代表选出来。一定要选个讲公道、受老百姓欢迎的代表。”
江苏丹阳市新桥镇腰沟村有两名镇人大代表的名额。选民们通过10人联名推荐的办法推选出13名候选人,又经过“由上而下、由下而上,上下结合”好几轮反复酝酿,最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了3名正式候选人,由选民们直接选举产生两名代表……
在人大代表选举升温的背后,我们感受到的是两个字:民主。民主的热情越来越高,民主的氛围越来越浓。
纵观历次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民主贯穿其中。“这一点,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原则就可以看出来,比如:选举权普遍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差额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说。
在我国,最大多数人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与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原则,和投票人可以投赞成、反对、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的无记名投票原则,让选民有更多的选择,使选举结果更能反映民意。
“选举是民主的,结果是公正的。”不久前采访完重庆市部分乡镇的人大换届选举后,港台记者这样评价。人大代表:代表最广大的人民民主,不但体现在选举的全过程,同样体现在选举的结果——代表的广泛性上。通过民主选举,我国人民的各个阶级、阶层和各个民族以及各个社会集团,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去。目前,我国32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公务员、企业家、解放军、文艺工作者……
在九届全国人大2900多名代表中,工人、农民占18.89%,知识分子占21.07%,国家公务人员占33.16%,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44%;而妇女代表的比例也从八届的不到21%增至21.8%。不久前刚刚通过的《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归国华侨代表应选35人……
以上数据充分表明: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
人民选出的代表,就要为民说话。正如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说:“群众投票选我当代表,是因为我敢于为群众说实话。我还要提更多质量更高的议案建议,更好地反映百姓心声。”
依法选举:人民意志不容亵渎
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在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杂音”:
为了成为山西省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河津市少数代表候选人给人大代表送钱送物;为了当选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农经委主任吴志华强行干涉人大代表的选举意志,四处打招呼、拉选票,影响恶劣……
尽管这些“杂音”只是极个别现象,但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大力加强选举监管,加大对有关人员的惩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专门研究民主选举的专家告诉记者:“在选举中,我们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或利用宗法势力、恶势力操纵选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报复举报人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上文提到的山西河津“贿选”案,涉案人员有的被依法罢免了人大代表职务,有的被罢免了党政职务,有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徽徽州区拉选票的吴志华在如愿“当选”了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后,也被45名选民联名提出罢免案,被依法罢免了区人大代表资格并依法撤销了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亵渎民意者,国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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