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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打假还是护假?——对乌鲁木齐市一起涉嫌制售假冒产品案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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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04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是打假还是护假?
——对乌鲁木齐市一起涉嫌制售假冒产品案的调查
本报记者 何小燕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产品案件,发现至今已近3个月,执法机关虽掌握了大量证据,却迟迟不予立案,冒牌货仍在市场上堂而皇之地出售。
  今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技监局)对涉嫌生产、销售假冒广东佳力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力木业公司)产品的乌鲁木齐市新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蕾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封扣押3.9万张假冒商标和6万余张装饰板材。行动结束后,佳力木业公司立即向区技监局提供了自己的包装板、商标和外包装说明,以便对冒牌货进行鉴定。可是,区技监局并没有据此对查封的货物进行鉴定,反而要求佳力木业公司提供发货单、公司员工名单等与鉴定货物无关的资料,并于2月4日口头通知佳力木业公司: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解除对查封货物的封存。
  为了寻求法律的支持,佳力木业公司于2月6日请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蕾公司价值200万元侵犯商标权的贴面装饰板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并做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月7日,法院查封了新蕾公司在华凌市场存放的171件贴面装饰板。佳力木业公司随后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区技监局查处新蕾公司伪造并侵权使用佳力木业注册商标案的卷宗和收缴的伪造标识以及案件音像资料、新蕾公司1999年至2002年2月7日的财务账簿、法院查封的新蕾公司的171件贴面装饰板的标识等进行证据保全,还提出责令新蕾公司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申请。佳力木业公司的上述举动,使新蕾公司感到十分紧张。他们于2月9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用200万元现金替换被查封货物,请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佳力木业公司得知后,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2月1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佳力木业公司的反对,对新蕾公司下达了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及扣押货物决定书,仅扣押4件货物,其余解除查封。
  佳力木业公司对法院这种明显袒护制假一方的做法非常不满,因为法院查封新蕾公司的171件侵犯商标权的贴面装饰板是证据保全的标的物,也是佳力木业公司申请法院责令新蕾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标的物。法院在未下发证据保全裁定书、未对171件货物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解除了其中的167件侵权货物的查封,显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然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迟迟不下达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行为却有自己的解释:“当时适逢司法考试,法院人手紧张。”记者问:“长时间不进行证据保全,是否会造成证据灭失?”一位审判员回答:“为防止证据灭失,2月22日已给区技监局打电话,得知根据证据保全内容提取的样品都在,3.9万张商标也在。”在区技监局,记者却被告知,2月底他们已将作为证据的3.9万张商标还给新蕾公司,但是留有样品。记者提出要看一下样品,该局监督稽查处负责人又说没有留样。
  记者还了解到,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新蕾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没有“生产许可”这一项。记者看到区技术监督局2月8日《关于涉嫌生产销售假冒广东佳力木业有限公司产品案件调查有关情况的报告》中通篇都在指责佳力木业公司,似乎不是新蕾公司作假,倒是佳力木业公司有问题。报告没有提及1月10日查获的3.9万张涉嫌假冒的“佳力”商标,也没有提及同一天现场发现的涉嫌造假方在八家户村生产假冒“佳力”牌包装板的情节。
  记者两次到新蕾公司的销售点华凌市场暗访,发现新蕾公司正在将贴有“佳力”商标的板材超低价销售。佳力木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贴有“佳力”商标的板材有相当一部分是冒牌货。他们对此感到十分无奈。
  编者的话 打击制假售假,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可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这起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案件中,站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立场,对制假售假不但不依法查处,反而予以袒护,充当保护伞。这是一种失职行为,也是枉法办案。希望执法机关认真纠正错误,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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