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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者 进班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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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2-04-1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庭审纪实

  造假者 进班房
杨金志 陈忠仪
销售假冒“凤凰牌”、“永久牌”自行车注册商标,制造假冒“中华牌”、“熊猫牌”香烟……当这些造假者自鸣得意的时候,等待他们的却是法律的严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召开打假公开宣判大会,33名造假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被告人陈庚荣自1999年10月到2001年3月,从江西某机械厂购进大量假冒的“凤凰牌”、“永久牌”自行车零件及其它零配件,租借上海市区共青路、海州路、杨树浦路等多处仓库,雇用民工为其组装假冒的“凤凰牌”、“永久牌”自行车对外销售。2001年3月26日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承租的仓库内查获已组装完毕欲销售的假冒“凤凰牌”自行车2194辆、假冒“永久牌”自行车262辆,待销售金额计人民币72万余元;查获大量带有假冒“凤凰牌”、“永久牌”标志及专用的自行车零配件,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34万余元。
被告人钱永先,2001年8月13日来到上海市真北路广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提取其从广州运到上海的假冒“熊猫牌”香烟1250条,装上货车。正当他准备把货运到市内销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熊猫牌”香烟均为假冒香烟;上海市价格认定中心则鉴定,这批香烟货值为人民币260余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钱永先明知是假冒的香烟而准备销售,待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依法判处钱永先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钱永先不服,提起上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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